考點:工程款支付管理
1.合同價格
【簽約合同價】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即中標價。
【合同價格】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2.簽訂合同時簽約合同價內尚不確定的款項
【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出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一筆款項,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項。
3.費用與利潤
【費用】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不計利潤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合同條款中費用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施工階段處理變更或索賠時,確定應給承包人補償的款額;二是按照合同責任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開支。
【利潤】可以通過工程量清單單價分析表中相關子項標明的利潤或拆分報價單費用組成確定,也可以在專用條款內具體約定利潤占費用的百分比。
4.質量保證金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質量保證金從第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開始起扣,從承包人本期應獲得的工程進度付款中,扣除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調整三項金額后的款額為基數。
監理人在缺陷責任期滿頒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的金額,發包人應在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復責任。
5.調價公式的基本原則
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
變更導致權重變得不合理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進行調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順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過程中,調價公式繼續有效;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后續支付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與實際支付日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支付計算的價格指數。
6.工程計量
單價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計量;總價子目的計量周期按已批準承包人的支付分解報告確定。
【單價子目的計量】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天內進行復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總價子目的計量】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不考慮市場價格浮動的調整,除變更外,通常不進行現場計量,只進行圖紙計量。
7.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通用條款中要求進度付款申請單的內容包括: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③索賠金額;④本次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⑤本次扣減的質量保證金;⑥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監理人有權扣發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如扣除質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等。
監理人出具的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已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漏或重復的,監理人有權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