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竣工驗收的合同管理
1.竣工試驗
承包人應提前21天將申請竣工試驗的通知送達監理人,并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竣工記錄、暫行操作和維修手冊。監理人應在14天內,確定竣工試驗的具體時間。
2.竣工驗收
經驗收合格工程,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證書中注明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
考點:缺陷責任期管理
1.承包人修復工程缺陷的義務
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2.工程缺陷的責任
監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工程缺陷或損壞的原因,屬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屬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3.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區別項目 | 竣工試驗 | 竣工后試驗 |
時間 | 竣工驗收前 | 竣工驗收后,缺陷責任期內 |
試驗方 | 承包人 | 承包人或發包人皆可 |
通知要求 | 承包人應提前21天通知監理人 | 發包人提前21天通知承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