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上述機構可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業務資格,在取得業務資格后方可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的職責規范包括:
(1)簽訂銷售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
(2)基金管理人應制定業務規則并監督實施。
(3)建立相關制度。
(4)禁止提前發行。
(5)嚴格賬戶管理。
(6)基金銷售機構反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