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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備考學習筆記《科目一》第22章第6節 非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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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開募集基金銷售的一般規定與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的相關規定
(1)一般規定
(2)特定對象確定: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3)投資者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評估
①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投資者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
②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2、合格投資者人數穿透計算、風險提示、資格審查、投資冷靜期、回訪等內容
(1)合格投資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①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②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①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②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③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2)合格投資者人數限制與穿透計算
①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
②同一資產管理人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者人數應合并計算。
3、簽署合同
(1)風險提示
(2)資格審查: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3)投資冷靜期:不少于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4)回訪: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