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
風險基金提取的具體比例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根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風險基金來源:
(一)按證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經手費的20%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賬;
(二)按證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費的10%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賬;
(三)按證券交易所收取會員費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賬;
(四)按《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賬面余額的15%,一次性提取;
(五)對違規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