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三、此外,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出現如下的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證券,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資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總資產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