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當承包方以發包方不按業已確認的工程結算單支付工程款而提起訴訟時,發包方往往以工程延誤工期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承包方支付巨額違約金,已達到抵消、吞并承包方本訴的目的。那么,一個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工程竣工結算時的內容是否包含有工期索賠(承包方的工期索賠和發包方的工期反索賠)的事項?對此問題,實踐中作法不一,理論界也有爭論。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能統一認識必將有利于解決工程結算紛爭。本文擬就此問題進行初淺的分析探討。
一、工程竣工結算的重要性
工程結算分為工程預付款結算、工程進度款結算、工程竣工價款結算,本文僅討論第三項,即工程竣工價款結算。施工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進入了竣工結算階段,發承包方一旦形成一致的工程結算意見,就將作為雙方清潔工程款的依據,工程竣工結算是承包方最終實現合同目的的關鍵環節。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結算的完成,就預示著除了質量保修條款仍舊約束承包方外(通常扣留5%工程款作為質保金,待一年質保期屆滿后返還承包方),發承包方雙方的合同、經濟關系終結。
二、工程竣工結算的程序和內容
(一)相關程序規定工程完工并竣工驗收合格后, 發承包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承包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方編制竣工結算通常依據下列資料: 1.施工合同; 2.中標投標書的報價單; 3.施工圖及設計變更通知單,施工變更記錄,技術經濟簽證。 4.工程預算定額,取費定額及調價規定; 5.有關施工技術資料; 6.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7."工程質量保修書" 8.其他在關資料。 發包人通常按以下規定時限對承包方保送的竣工結算報告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結算的內容(事項)發包人、承包人通常應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3)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4)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5)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6)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7)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3)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據的材料。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準,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筆者認為,工程竣工結算時,工程工期問題應該納入結算審核的內容(事項),將它們作為結算審核考慮的事項,在此基礎上得出最終結算結論。下面先簡單介紹一下工期索賠相關規定,隨后筆者就上述觀點再展開論述。
三、工期索賠及程序要求
1、概述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會發生一些不能預見的干擾事件使施工不能順利進行,使預定的施工計劃受到干擾,造成工期延長,這樣,對合同雙方都會造成損失。工期索賠是雙面的,承包方的工期索賠和發包方的工期反索賠。承包方的工期索賠:指工期延誤屬于發包方責任時,承包方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方工期索賠的目的通常有兩個: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對已產生的工期延長的合同責任,使自己不支付或盡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長的罰款;二是進行因工期延長而造成的費用損失的索賠。這不是本文所討論的重點。發包方的工期延誤反索賠:指工期延誤屬于承包方責任時,發包方對承包方進行索賠,即由承包方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發包方在確定違約金的費率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本盈利損失;由于工期延長而引起的貸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帶來的附加監理費;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時的租憑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在每個合同文件中均有具體規定,一般按每延誤一天賠償一定的款額計算,累計賠償額一般不正超過全同總額原10%。
2、程序要求
當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以及應由發包方承擔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承包方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頂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施工單位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建設單位的反索賠的時限與上述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