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80~lZ301081
lZ30108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于2004年1月7日由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月13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lZ301081掌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條件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6條規定,企業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一系列安全生產條件。在此規定基礎上,結合建筑施工企業的自身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在第4條,將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與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具體規定為: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著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 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 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 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 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lZ301082
lZ301082熟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規定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6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與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相關的文件、材料。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安全產生產許可證條例》第9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與注銷考試大一級建造師
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如下強制性規定: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2)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大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