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37
lZ301037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應當注意的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雖然喪失勝訴權,但是實體權利本身并不消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考試大一級建造師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四類。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為4年。《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附延緩條件的債權,從條件成就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還定有履行期限,則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起開始計算。
(2)附起始期的債權,從起始期到來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還定有履行期限,則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起開始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權利成立之時開始計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4)對于人身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他障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2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
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如果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截止之前6個月以前的時間內,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如果雖然有關事由開始時,訴訟時效還有6個月以上的時間,但是事由延續到了6個月以內,則從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的開始時刻,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訴訟時效中止,即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等到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權利人開始可以行使請求權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起訴
2.債權人提出要求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