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52
1Z301052掌握招標程序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條進一步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3)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4)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5)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二、招標方式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10條規定,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l條的規定,下列施工招標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1)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
(3)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
2.邀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資格審查
(一)資格審查的種類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1.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2.資格后審
資格后審,是指在招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二)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0條規定,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標人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