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93
1Z301093掌握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四、按圖施工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都屬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首先要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由于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存在潛在的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又將其確定為違法行為。
如果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圖中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應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按照規定程序提請變更。
對于需要變更的情形,要依程序申請變更。參見1Z301102熟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六、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合同法》第278條還規定:“隱敝工程驗收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工程具備隱敞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敞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七、見證取樣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
(1)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該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2)該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4)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5)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lZ301094~lZ301095
lZ301094掌握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二、獨立監理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售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獨立是公正的前提條件.監理單位如果不獨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三、依法監理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四、確認質量和應付工程款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1Z301095掌握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一、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二、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1)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三、保修責任考試大一級建造師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規定了三種不屬于保修范圍的情況,分別是:
(1)因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行業慣例,就工程質量保修事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2)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4)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則施工單位不僅要負責保修,還要承擔保修費用。但是,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單位僅負責保修,其有權對由此發生的保修費用向建設單位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