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212
lZ301212了解公司的組織機構和職權
一、股東會/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均由全體股東組成.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根據《公司法》第38條的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47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1)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2.經理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監事會
根據《公司法》第51條的規定,監事會(包括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
(5)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考試大一級建造師
(6)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執行公司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失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