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施工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我國,大量的建設工程的投資主體是國家或國有資本,而且建設工程項目一經投入使用,通常會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建設工程合同若被認定為無效,不僅會給合同雙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對公共利益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合同實施了較為嚴格的法律規制。
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
實踐中,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方面,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自身的特點和在實踐中的應用,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取得資質、超越資質等級或者借用他人資質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我國《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痹摲l明確禁止沒有資質或低于最低級別資質要求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另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應認定無效”??梢?,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因此國家對承包人的主體資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只有具備相應法律資質的法人單位才有資格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均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
二、未依法進行招投標所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弊罡咴骸督忉尅返谝粭l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認定合同無效”。此外,原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均作了相應規定。招標、投標方式是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違反以上規定所進行的招標投標是無效的,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第一、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第二、當事人泄露標底的;第三、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無法定標的;第四、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惡意串通,內定投標人等。這些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事由均可以定性為欺詐,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以此種形式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均屬于無效合同。
三、違反國家計劃的建設工程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原建設部《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建設工程的投資、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綜合效益均關系到國家和廣大人民的長遠利益和切身利益,國家對其進行經濟的、行政的計劃干預十分必要。因此,凡是沒有列入國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設計劃的,或應依法報批而未批準的建設工程,由于工程項目的建設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標的物不合法,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亦因沒有法律依據而歸于無效。
四、違法分包、轉包的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給幾個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蔽覈督ㄖā返?4條也規定了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禁止違法分包、轉包的建設工程。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國家對建設工程承包人資質有嚴格的規定,能夠依法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方應當是施工技術過硬、商業信譽較高、履約能力較強的企業法人,任意分包和轉包會增加建設工程合同的履約風險,因此,國家規定違反以上禁止分包、轉包規定所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
五、未取得規劃許可證而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
《城市規劃法》第31條規定“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第39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據此可知,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申請建設用地的法定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都屬非法建設,此種情況下的建設工程合同也當然無效。
六、未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逗贤ā返?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督ㄖā返?5條規定“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上條款采用了“應當”或“必須”的表述,說明建設工程合同為法定要式合同,當事人不能以隨意的方式改變合同形式,如不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不能生效,若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