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31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2017精講班課程試聽>>】
一、承攬合同的特征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二)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但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攬合同的解除
(一)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