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32 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2017精講班課程試聽>>】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買賣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二)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三)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四)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買賣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對于房屋買賣等標的額較大的財產買賣,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2.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3.瑕疵擔保義務
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和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出賣人對于出賣的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或者沒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者其處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權、知識產權等權益,則稱其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出賣人因此應當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有的擔保義務。
三、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