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1、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具有違約行為;(2)造成損失后果;(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2、賠償損失的范圍
賠償損失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是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
3、賠償損失的限制
(一)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
《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則違約方不應賠償。
(二)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七、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無效合同的特征(1)具有違法性,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不可履行;(3)自訂立起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1、無效的免責條款
《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同時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2、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 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效力待定合同
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 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八、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需當事人雙方①協商一致且②內容明確且③合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 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三種合同轉讓行為無效:(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無需同意),未經通知,不發生效力。
債務轉移:應經過債權人同意。
主債權轉讓的,從債權一并轉移四、可撤銷合同
(一)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撤銷權消滅的情形包括: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三)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九、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違約金和定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違約責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