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10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建設工程合同可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訂立原則
合同的分類:
建設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雙務合同、偌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償合同、主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巳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具體規則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
無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僅有一方負擔義務,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釆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支付相應代價的合 同,如建設工程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等。 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
二、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對招標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投標文件是要約,應受自己作出的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約束。
承諾: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 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 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的主要義務
(一)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不得違法發包;
提供必要施工條件;
及時檢查隱蔽工程;
及時驗收工程;
支付工程價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
接受發包人有關檢查;
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
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無償修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四、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的規定
1、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潤。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工期順延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3、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五、工程價款的支付
《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法》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1、合同價款的確定
對于“黑白合同”的糾紛,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解決工程價款結算爭議的規定
①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的單方結算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②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僅應當支付工程款本金,還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③工程墊資的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④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286 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 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