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指控
(1)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4)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5)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6)被告人因不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8)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9)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上述有關規定依法作出判決。
2、宣判
宣判是將判決的內容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宣告。宣判分為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二、單位犯罪案件的特別審理程序
1、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2、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拘傳到庭。
3、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置于審判臺前左側。
4、被告單位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繳或者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追繳或者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先行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出擔保。
5、被告單位被注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
1、(2009年司法資格考試卷二單選34題)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對趙某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認為證明指控事實的證據間存在矛盾且無法排除,同時查明趙某年齡認定有誤,該案發生時趙某未滿16周歲。關于本案,法院應當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將案件退回檢察院 B、終止審理
C、作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D、判決宣告趙某不負刑事責任
(答案): C
2、(2009年司法資格考試卷二單選31題)在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中,如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應當由下列哪一主體另行確定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
A、被告單位 B、被告單位的直接主管機關
C、檢察院 D、法院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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