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對申訴的審查處理
①申訴的期限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對申訴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院《再審立案意見》,這些情形包括:
第一,申訴不符合上述①規定的材料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二,不符合上述②規定的申訴期限的。
第三,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第四,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申訴,不予受理。
第五,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再審立案意見》第7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申訴人仍不服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③對申訴進行審查處理的法院
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訴的,應當受理。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逐級上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定。
④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⑤申訴的理由
刑訴法第204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再審立案意見》第7條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證據,可能****原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的;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違反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失效法律的;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量刑明顯不當的;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并導致枉法裁判的。
⑥審查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上述⑥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再審。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駁回。
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后又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2、人民檢察院對申訴的審查處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分別處理,依法審查,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訴人。經審查,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制作改判建議書,建議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要時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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