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組織的概念
行政主體包括兩個:第一個是行政機關,第二是行政機構。
行政機關產生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獨立行使行政權。
行政機構又稱內部機構,行政機關中不對外行使職權的部分。只能夠在內部行使職權,不可以和老百姓打交道。內部機構行使內部職權,不能行使外部職權。特殊情況例外,行政機構得到了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時候,變成了被授權組織,此時可以對外。
二、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的標準有三個:名、權、責。
第一,以自己的名義,排除委托代理關系。
第二,行政權,不是民事權利。
第三,責任。影響公民權利義務,能夠承擔責任。行政權的行使必然會影響公民權,影響公民權必然需要承擔責任。
行政法中的“官”有嚴格的三個標準,“民”稱為相對人——行政機關作出行為指向的對象。相對人包括三個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行政主體,原告是行政相對人。
行政主體包括兩種:一是行政機關,二是被授權的組織。
三、行政機關
1.行政機關包括以下三種:
?。?)一般行政機關(一級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稱為一級政府。
?。?)專門行政機關(工作部門),即一級政府中能對外行使職權的部分叫工作部門,不能對外行使職權的部分叫內部機構。國務院、省、市、縣都有,鄉政府例外。
?。?)派出行政機關(行政行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行政公署)。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這是歷史遺留問題。建國初期七級政權:國務院——大區——省——地區——縣——區公所——鄉。大區、區公所基本廢掉,把地區落實了變為市政府。過去的村委會,現改名為居委會,過去的鄉政府,現改名為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即城市里的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