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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行政法輔導:行政法分析

來源:233網校 2008年12月29日

1、下列事項中屬于行政法所規范的“行政”范疇的有(  ) 
A. 某企業對其內部人事和生產等活動的組織、管理行為 
B. 稅務機關對某民營企業的征稅行為 
C. 某省政府對管轄范圍內的傷殘人員提供最低社會保障金的行為 
D.交通警察部門對某地區實施的交通管制行為 

答案:BCD 
解析:行政法,簡而言之是關于“行政”的法。然而,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范圍并不是普遍意義上的一般行政,而是特定地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為實現國家目的,運用制定法規、規章、政策,命令、監督制裁等方式對國家公共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行為。 
由此看出,公共行政不同于一般行政。公共行政作為一種國家職能活動、旨在執行國家法律,實現國家目的和公共利益,以此維護公共秩序和增進公共福祉。本題B選項中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C選項中政府對傷殘人員提供最低社會保障金的行為以及D項中交警部門所實施的交通管制行為都以公共事務為對象,屬于履行國家職能,實現公共利益的行為,故都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公共行政的范圍。一般行政的對象是自身事務,其宗旨在于實現并維護自身利益。本題A選項所描述的企業對其單位內部人事和生產等活動的組織管理行為就是屬于一般行政的范圍,不屬于行政法所規范和調整的公共行政的范圍。公共行政是在憲政背景之下國家權力分立的產物,立法、司法與行政職能的適當分工是公共行政存在的前提條件。作為執行國家法律和權力機關意志的公共行政具有從屬性,即從屬于國家法律和權力機關之下。公共行政的從屬性為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基礎,也是現代行政法治成長的動機和目的所在。公共行政是一個報考的范圍,隨時空和社會政治經濟條件處于變化之中,所以對其做到精確的定義是存在困難的。為此從公共行政的分類中去體會認識何種行政類型是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必要的。 

2、張某和田某因為債務問題發生糾紛爭執,田某用拳掌擊打張某面部與頭部致使頭皮損傷,左眼外輕度充血紅腫,口腔內有血性分泌物。經市法醫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復核鑒定,結論為張某體表軟組織損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田某給予罰款200元的治安管理處罰。張某不服向法院起訴。審理過程中原告訴稱公安機關對田某的處罰明顯偏輕,請求法院加重對第三人田某的處罰,而被告則辯稱其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求法院對其處罰決定維持。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該安事實的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公安機關僅對田某作出200元罰款的處罰偏輕,故依照《行政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判決變更公安機關對田某的處罰決定為對田某行政拘留5日,且在判決生效后由被告執行。 
    從行政法之法律原則的視角對本案中公安機關的處罰行為進行評判,要求法理與事實緊密結合。 

答案: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實現法律規定的目的過程中,要注意其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與其所欲實現的目的之間的合理相稱性,不得逾越必要的限度,從而使得其行為更具妥當性,這是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一的比例原則的要求。公安機關對第三人田某違法行為的處罰所適用的法定方式與其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相符合,屬于違反適當性原則;公安機關所追求的目的明顯小于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制裁目的,有違法益相稱性的要求,屬于處罰偏輕。故法院依法作出變更判決,使得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這也是司法機關按照法律原則的具體要求實現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從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極好途徑。 
解析:做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比例原則是出于對行政權力行使之分寸與限度的審慎思考和對公共利益追求二者之間關系的辨證思考。比例原則的意義在于其設法確定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而被犧牲是確有必要且正當的;換言之,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權力不可逾越必要的限度,而應當采取對其所追求的法律目的而言最具有適當性的方式和手段,應當兼顧國家行政目的實現和公民自由權利之保護,如果國家行政目的之實現可能對公民權利造成不利影響,則這種不利影響應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之內,二者應當處于適當的比例。比例原則的細部內涵至少包含三項子原則—適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法益相稱性原則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體現了比例原則的要求和精神。該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序相當。”就本案件而言,第三人田某無理毆打張某,致使其右側頭皮損傷伴頭發脫落,左眼外輕度充血紅腫,口腔內有血性分泌物。經市法醫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復核鑒定,結論為張某體表軟組織損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行政機關(公安機關)設定的處罰方式有警告、1至200元罰款、1至15日行政拘留等。本案被告針對張某的違法行為適用了罰款200元的執法方式。依照比例原則的適當性要求分析,罰款200元是無法達到制裁第三人的違法行為的目的的。適當性原則核心要求是行政機關采行的方式能夠實現法定的目的。法院審理認為第三人田某毆打張某致其輕微損傷,對其違法行為應當負法律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認定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偏輕,與行為的違法性和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是不相稱的,所以作出變更判決對田某行政拘留5日,從而滿足比例原則的要求。 
從上述對案件依照比例原則分析可以看出,比例原則的功能在于以更加具體和細致的規范化原則要求對行政裁量權的行使進行規范和制約,其所提供的對行政行為的檢測標準更加客觀化,這恰恰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初衷所在。由此我們可以理解眾多考生在面對這樣的問題時,將所考查的知識點自然地落實在行政合理性原則上的原因了。無疑,行政合理性原則和比例原則的目的是相同的,即都是為了實現對行政權力的合理控制。但是,目的的同向性并不能消除二者之間的區別:⑴兩者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不同,比例原則適用于行政法的一切領域中,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執法乃至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方面,而行政合理性主要適用于審查行政行為的效力之司法審查。⑵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由于二者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不同,就注定了在適用范圍上的區別。比例原則可以指導整個行政法領域,可以和民法的誠信原則一樣被稱為行政法的“帝王條款”;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在司法審查中適用,而我國在實在法規定上只有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情況下才具有適用的可能性,其領域極為狹窄⑶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比例原則可以通過量化的方式,即可借助數量和質量的途徑進行判斷,具有較高程度的客觀性和操作性;而行政合理性原則更具有抽象性的傾向,客觀性較弱,在適用過程的操作性不強。 
綜合而言,考生一定要注意比例原則的內涵和具體要求,其與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異同,這是行政法基本原則方面兩個比較容易混淆的原則。 

3、2002年12月5日李某與王某依憑村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在鄉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且生育兩個子女。2004年6月,李某因與王某性格不合,向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辦理結婚登記時只有20周歲,尚無未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處理。縣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7月將該案移送縣民政局處理。2005年5月27日,縣民政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為李某和王某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行為,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考慮到二人已經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雙方現在已經超過法定結婚年齡,應當確認李某和王某的婚姻關系有效。李某不服,訴至縣人民法院。縣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某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但縣民政局作出婚姻關系有效、維持婚姻登記的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屬于違法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故判決撤銷民政局作出的處理決定,并在判決規定的時間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結合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對此案中民政局作出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并維持婚姻登記的行政處理決定進行評價,并說明李某與王某的婚姻關系是否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答案: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便具有確定力,相對人應該充分信任和依賴此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亦應對相對人由此信任所產生的利益進行保護,不得隨意變更。這是現代行政法治的深層次要求,在法律上表現為信賴保護原則。李某通過采取欺詐提供虛假信息的方式促使民政局作出違法行政行為,即頒發結婚證的行為。李某對民政局的違法行政行為不存在信賴基礎,更不存在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民政局本應當撤銷該違法行政行為,但是其卻作出了確認雙方婚姻關系有效、維持登記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這與法治原則的要求不相符合,也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要求。當然第三人王某對被告民政局的違法行政行為存在信賴利益,但是其與撤銷該違法行政行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精神利益相比較,處于微弱地位,所以也不能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民政局不能以維護婚姻關系穩定為由確認婚姻關系有效而不顧及公共利益的要求,換言之,李某與王某之間的婚姻關系不能得到法律保護。所以,法院判決撤銷民政局作出的確認李某和王某婚姻關系有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是符合法律原則的要求的。此外,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法院也同時判決民政局在判決規定的時間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實現行政行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需求,同時更深層次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并在二者之間劃出合理界限,這是現代法治原則的體現和要求。 
解析:本案中所展現的問題核心是行政法上的另一基本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由于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在法律上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法律因此就要求相對人對此行政行為予以信賴。基于此信賴的存在,法律亦當保護相對人基于信賴所生的利益,禁止行政機關隨意變更行政行為,防止對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是信賴保護的基本內涵。其具體的要求有: 
(一)行政主體之間相互信任和忠誠,同時本著誠實信用的精神,以誠實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為。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明確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樹立和保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及其行政行為的真誠信賴,行政主體必須本著誠實信用的精神,以誠實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為。如果不是可歸責于相對人明知或應知的情形,行政主體在作出上述行為后,造成相對人損害的,相對人就可依據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政主體給以利益保護。 
(二)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制定對相對人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其效力不得適用于施行前已經終結的事實,即使作出具有 “假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為,也不得限制或者損害相對人已經依法取得的利益。這是法治國家中法的安定性的必然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規范的尊嚴,維護國家的公信力。但是,行政主體抽象行政行為不溯及既往也有其例外情形,主要有:當時的規則已經規定了以后相關新制度的溯及力問題,人民對此應當預見到;原有規則狀態不明確;原有規則是無效的;新規則所追求的公益超越了信賴保護甚至是法安定性要求。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必須受到限制。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講,行政機關如果作出了違法的行政行為,有權機關應當依其職權并經正當程序予以撤銷。但是,基于信賴保護原則,對于是否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應衡量行政合法性的公共利益與人民信賴該行政處分的信賴利益,而并非一味地維護合法性。具體地說,在一般情況下,對違法的不利具體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隨時依法撤銷。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撤銷不利具體行政行為通常不發生相對人既得利益或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但必須注意的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信賴保護原則也會發生其獨特的作用。例如,當行政機關撤銷一違法的不利具體行政行為而代之以另一個對行政相對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又如,相對人因信賴從而遵守了一違法的不利具體行政行為,并作出相應的行為使其無法或者很難恢復原有狀態時,信賴保護原則仍然是行政機關應考慮并遵守的重要原則。所以,確切地說,基于信賴保護原則,對違法的不利具體行政行為撤銷是原則,不撤銷是例外。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不撤銷該行為的私人信賴利益明顯大于公共利益。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應受到限制。在行政法上,行政行為的撤銷是針對違法行政行為而言的。而行政行為的廢止則是針對合法行政行為而言的,它是指因客觀情況的變化,原行政行為不再適應新的情況,有權機關決定終止該行為往后的效力。基于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行為的廢止也應受到限制。一般情況下,⑴對合法的不利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裁量是否廢止。但基于信賴保護原則,在下列情況下則不得廢止:如果行政機關在廢止該行政行為后又有義務作出內容相同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曾對第三人承諾不廢止該行政行為的;按法律、一般法律原則、行政先例或行政行為的特征等要求,不得廢止的。⑵對合法的授益行政行為,除非法律上有特殊規定,原則上不得廢止。但當出現了下列情形時,可以部分或全部廢止:行政行為在作出時就附有廢止保留條款;行政行為附有履行義務,而相對人未及時履行該義務或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該義務;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基礎發生了變化,如不廢止該行政行為,則將會給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在上述三種情形中,前兩種是可歸責于相對人的事由所造成的,因而不產生信賴保護的問題。但第三種情形實屬情勢變更所致,所以行政機關在廢止行政行為時,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 
   就本案中,判斷縣民政局作出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的處理決定是否正確,關鍵是查明原告李某和第三人王某對縣民政局違法頒發《結婚證》的行政行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值得保護的信賴應當具有三個要件: 
(一)受益人信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益人必須知道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并且確信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縣民政局違法頒發結婚證的受益人是李某和王某,李某在辦理結婚證時弄虛作假,在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情況下,騙取結婚證,所以他對縣民政局的行政行為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信賴基礎。 
(二)信賴值得保護即受益人對行政行為有正當的信賴,且對作為信賴基礎的行政行為的成立是善意并無過失的。更不存在排除依賴的情形。受益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違法,或者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可以歸責于受益人時,受益人沒有信賴。下列情況不構成信賴保護:⑴受益人通過欺騙、威脅或者賄賂促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從而得到信賴基礎。⑵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完全的或者不正確的信息,使行政機關以此作為根據而作出行政行為。⑶受益人明知該行政行為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行政行為違法。本案原告作為受益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通過提供不正確信息的手段促使民政局作出頒發結婚證的違法行為,李某對縣民政局違法行政行為應當是明知的。 
(三)保護受益人信賴的利益大于撤銷行政行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受益人雖然信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是保護這種信賴的利益沒有顯然大于撤銷行政行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時,行政機關可以決定撤銷。在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行為時必須要綜合衡量信賴利益和撤銷的公共利益。當相對人對違法授益行政行為缺乏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時,行政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該違法行政行為且不需要補償。當相對人對于違法授益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信賴利益小于撤銷違法行政行為所保護的公共利益時,行政機關應當撤銷該違法行政行為,并對相對人進行適當補償,補償的額度以行政行為存在時相對人可得到的利益為上限。 
反之,行政機關則不能撤銷違法行政行為。本案中作為第三人的王某基于與原告李某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子女,婚姻關系已成既定事實為由,即表明其對于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已經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請求法院維持其與原告的婚姻關系。法院在充分權衡原告的欺詐行為、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以及原告與第三人的婚姻現狀后,判決撤銷民政局作出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的行政處理決定。由此可以看出,原告采取欺詐行為騙取結婚證與被告違法頒發結婚證的行為之間不能形成信賴基礎,同樣,民政局不能以穩定婚姻關系為由而置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于不顧。第三人與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之間雖然形成了信賴關系,但是其信賴利益與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的公共利益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信賴利益明顯較小,所以對第三人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綜合判斷,被告民政局應當作出宣布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的行政行為。 

4、下列關于國家機構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國家糧食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 
B.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是主管臺灣事務的辦事機構 
C.財政部的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由財政部審核,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 
D.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是國務院組成部門 

答案:ACD 
解析:國家行政機構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機關內部設立的工作機構,以便協助或者按照內部分工委托處理或辦理該機關職權范圍內的各項行政事務。我國國家行政機構主要包括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的辦事機構以及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等。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是指國資委;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國務院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簡原則而設立的主管各項專門業務的職能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及其行政首長的任命由國務院自行決定,其行政首長也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所以直屬機構在法律地位上低于各部委。此外,依據國務院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國務院直屬機構是獨立的職能部門,主管各項專門業務,依法具有獨立的職權和專門職責,所以國務院直屬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國務院辦事機構屬于總理的附屬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原則上屬于內部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包括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依照有關組織法規定的權限,根據國家行政事務的需要,設立若干行政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有關法律的實施和執行。由于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和部分部委職能關系密切,所以由部委負責對其進行管理,即通常簡稱的部管局。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在成立時就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項行政事務的管理權和裁決爭議權限,所以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對于國家行政機構的具體認識可以結合下述表格中的具體分類加以掌握。 
國家糧食局屬于國務院部委管理國家局的序列,不是直屬機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時國務院的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處理專門事務。依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的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撤銷或者合并,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準。所以C項中的說法是錯誤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是教育部的內部機構,不是國務院的組成和工作部門,所以D 項的說法也是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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