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查后,有可能作出一個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也有可能作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那么,什么叫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呢?對此,行訴法司法解釋第七條做了說明,該條規定: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1.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的;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的。該解釋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含義的說明,對于判定行政訴訟中的管轄和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義,是司法考試中一個反復出現的考點。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顯然,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含義的理解,就成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管轄得以最終確定的前提。2000年試卷一中的第53題集中體現了這一點。在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方面,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顯然,在對被告確定的時候,也必須準確理解“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含義。這一點,在2000年試卷一的第88題中就反映了出來。
楊某受某廠指派在本縣范圍內收購茶葉2萬斤。廠方提供了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楊某收購后未向稅務機關納稅。縣稅務局知悉后即作出決定,楊某需繳納增值稅5000余元:楊某不服,認為自己是接受其廠的指派、與該廠是委托關系,其稅款應當由廠方繳納;縣稅務局未采納楊某的意見,堅持要求楊某繳納。請回答(1)—(4)題;
(1)在此情況下,楊某應當如何處理?( )
A.楊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楊某可以先提起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起訴
C.楊某必須先經過復議,不經復議不得起訴
D.楊某可在復議與訴訟之間任意選擇
(2)如果楊某提起復議申請,應以何者為復議機關?( )
A.縣稅務局
B.縣稅務局所屬的縣政府
C.市稅務局
D.縣政府法制局
(3)如果復議審查認定楊某與廠方關系委托代理關系,對此復議機關應作何處理?( )
A.撤銷縣稅務局要求楊某納稅的決定
B.撤銷并責令縣稅務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C.直接變更縣稅務局行政處理決定
D.確認縣稅務局納稅決定違法的復議決定
(4)如果經復議后,下列什么情況下由復議機關做被告﹖( )
A.復議機關維持原納稅決定的
B.復議機關改變原納稅決定的
C.復議機關改變原納稅決定所認定的主要事實,但對決定內容并無改變的
D.復議機關確認原納稅決定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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