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改正: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不是處罰,是以行政行為為載體,相當于讓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2.“一事不二罰款”——立法上確立這一原則的考慮有二:一是為了避免行政管轄權的沖突;二是為了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是結論,結論應當是唯一的,不能對當事人的同一行為有兩個結論。所以,一事不二罰。含義是: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一個行政機關罰款后,排斥該機關的第二次罰款,也排斥另一機關的第二次罰款!否則,當事人有權抗辯!對第二次罰款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應以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后一個罰款行為。原因是立法上的競合。
一事不二罰,只禁止兩次罰款,一個主管機關對相對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可以給予不同種類的罰則,也可給予同一種類的幾個沒收的處罰。所以,有人對此原則概括為“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與兩次以上同一種類的處罰”是不成立的。
3.決定處罰的裁量情節(27條):
(1)不予處罰的情節:a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c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a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b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c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項表現的;d其他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4.行政處罰折抵刑罰。人身權的折抵:先行行政拘留的折抵徒刑、拘役;財產權的折抵:先行罰款的折抵相應的刑罰罰金。5.追究時效(29條)
首先、行政處罰的一般追訴時效為2年。這里的“發現”是指:其一,對違法行為只要啟動調查、取證和立案程序即為發現;其二,群眾舉報后被認定屬實的,以舉報時間為準。
其次、關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起算點(第2款)。原則上,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以下兩種情況,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其一,“連續狀態”屬多個行為:(1)當事人基于一個違法故意,(2)違反同一個規定,(3)連續實施數個獨立行為。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屬于“連續狀態”。
其二,“繼續狀態”是一個行為,處于持續不斷的狀態,如非法持有管制刀具、違法占地等。所以,對于未經批準而建造的不動產,雖建房行為在三年前,何時發現,何時可以處罰!
最后、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規定追溯時效的單行法律有兩個:一是治安處罰法22條規定的六個月;二是稅收征收管理法86條規定的五年(但稅款追繳沒有時限,即何時發現,何時可責令補稅,只是不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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