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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試行政法部分真題解析

來源:新九洲教育在線 【徐金桂 】 2008年10月25日
  1.關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行政訴訟的生效判決撤銷某行政機關所作的決定,即應給予該機關的負責人張某行政處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即應減輕處分 
  C.某環保局科長王某因涉嫌違紀被立案調查,即應暫停其履行職務 
  D.財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違紀被立案調查,即不應允許其掛職鍛煉 
  答案:D
  考點:公務員的處分
  解析:
  本題考查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相關制度。
  關于A項,考查的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違法時,是否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問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可見,當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被行政訴訟生效判決撤銷時,并不是必然要對該機關負責人進行處分,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時,才會給予處分。A項中的“即應給予該機關的負責人張某行政處分”沒有考慮處分的條件,過于絕對。故不當選。
  關于B項,考查的是公務員處分中關于應當減輕處分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可見,是否對公務員進行減輕處分,在于被處分的公務員是否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同時還要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而B項中李某只是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地滿足減輕處分的所有條件。故不當選。
  關于C、D兩個選項,考查的是公務員因違紀被立案調查時,對其職務履行以及交流的處理制度。《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可見,公務員因違紀被立案調查,只有在不宜繼續履行職責時才會暫停其履行職務,而不是應當立即暫停。故C項不當選。而對于公務員在被調查期間的交流問題,則是絕對不允許的。《公務員法》第63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所以,掛職鍛煉是交流的一種,故D項對田某即應不允許其掛職鍛煉,是正確的。
  本題以及不定項選擇題第98題的考點都來自于08年司法考試大綱中新增加的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的具體規定。在這里也再一次提醒了各位考生朋友,歷年的司法考試中,當年的新增考點必然是命題的重點。所以,考生在復習備考時一定要注重對新增考點的學習和把握。
  2.甲市乙區公安分局以孫某涉嫌詐騙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并經乙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06年,丙區法院判處孫某有期徒刑3年,孫某不服上訴,甲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丙區法院重新審理。重審期間,丙區檢察院經準許撤回起訴,并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孫某申請國家賠償。關于賠償義務機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區公安分局、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B.乙區公安分局、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C.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D.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答案:D
  考點: 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解析:
  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是國家賠償法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司法考試經常考查的一個考點。本題的關鍵在于刑事訴訟一審中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與批準逮捕的檢察院不一致時,賠償義務機關該如何確定的問題。《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本案中對孫某批準逮捕的是甲市乙區檢察院,而提起公訴的是甲市丙區檢察院,出現了 “捕訴分離”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本案應當由一審人民法院即丙區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即丙區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故ABC項錯誤,D項當選。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考點在2002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試題中也得到了考查。當年的題目是“2002年單選第27題:某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7年,陳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原審法院經審理退回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縣人民檢察院經補充偵查認定陳某構成犯罪證據不足,遂作出不起訴決定。陳某提起國家賠償請求,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為下列哪一機關?A.縣人民檢察院和縣人民法院;B.縣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C.市中級人民法院;D.縣人民檢察院”。這也正驗證了司法考試的一個重要規律,“重者恒重,輕者恒輕。” 
  3.關于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
  A.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立項不屬于行政法規制定程序 
  B.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應當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C.對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經國務院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D.行政法規應當在公布后30日內由國務院法制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答案:C
  考點: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
  解析:
  行政立法行為一直是考查的重點。行政立法行為包括行政法規的制定、行政規章的制定以及一般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其中,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更是重中之重。本題就是集中對行政法規制定的程序問題進行了考查。
  關于A項,《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條例》第2條規定:“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所以,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項在內。故A項錯誤。
  關于B項,《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條例》第15條規定:“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可見,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不是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單獨簽署,而應當由幾個共同起草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故B項錯誤。
  關于C項,《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19條規定:“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法規送審稿或者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反饋的書面意見,應當加蓋本單位或者本單位辦公廳(室)印章。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報國務院同意,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可見C選項完全符合條例的規定,故當選。
  關于D項,《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30條規定:“行政法規在公布后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可見,對行政法規報請備案的主體不是國務院法制辦,而是國務院辦公廳。故D項錯誤。
  4.下列哪一項信息是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均應重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B.社會公益事項建設情況 
  C.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D.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答案:A
  考點:重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解析: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為08年的新增重要考點,在試題中進行了重點的考查。本題在于考查考生對于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種類的把握。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1條是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2條是對鄉(鎮)級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從上引的條例規定可以看出,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共同都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A項中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所以A項當選,BCD項錯誤。
  5.某銀行以某公司未償還貸款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其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予以駁回。某銀行向某縣政府發函,要求某縣政府落實某公司的還款責任。某縣政府復函:"請貴行繼續依法主張債權,我們將配合做好有關工作。"爾后,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某縣政府履行職責。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縣政府已履行相應職責,某銀行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在于其主張債權時已超過訴訟時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管轄、裁判類型
  A.本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B.因法院的生效判決已對某銀行與某公司的民事關系予以確認,某縣政府不能重新進行確定 
  C.法院應當判決確認某縣政府的復函合法 
  D.法院應當判決駁回某銀行的訴訟請求 
  答案:C
  考點:行政訴訟的管轄、裁判類型
  解析:
  關于A項,考查了被告為縣級人民政府時,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的確定問題。《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可見,本案中,銀行以縣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管轄的法院應當是中級法院。故A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關于B項,考查的是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影響。行政權與司法權是相互獨立的。人民法院對銀行與公司之間的民事關系已經作出了生效的民事判決,此時縣政府就不得對其重新進行確定。所以B項說法正確,不當選。考試大收集整理
  關于C、D兩個選項,考察的是法院的裁判類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行政訴訟法解釋》第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本題中,法院經過審理認定,某縣政府已履行相應職責,某銀行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在于其主張債權時已超過訴訟時效。所以,案情滿足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屬于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故C項說法錯誤,當選;D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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