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刪除證明責任分配規則
2019年《民事證據規定》刪除了原有內容中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定,包括合同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以及幾種特殊侵權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的所有內容。此次刪除并不意味著原有規定不再實施,而是根據該規定已經為《侵權責任法》、2015《民訴解釋》等文件吸收、修改。
二、修改自認制度
委托代理人的自認 |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
共同訴訟當事人的自認 | ①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
自認的撤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 |
三、細致界定電子數據范圍,明確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原件判斷規則
電子數據范圍 |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
原件判斷規則 | ①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
四、完善司法鑒定制度
鑒定人承諾書 | 鑒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 |
鑒定人出庭作證 | ①適用情形: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法院認為鑒定人應當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 |
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 ①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
五、完善文書提出命令制度
文書提出命令的適用范圍 | 對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均可以適用文書提出命令規則。 |
違反文書提出命令的后果 | ①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
六、細化證據保全制度
應當提供擔保的特殊情形 |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對證據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
訴前證據保全后的移送制度 | 法院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后,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保全的證據及時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
七、完善舉證期限制度
(一) |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復計算; |
(二) | 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51條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確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
(三) | 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原因,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
(四) |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
(五) | 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
八、修正證據補強規則
(一) | 當事人的陳述不得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
(二) |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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