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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輔導民法學歷年考點精粹[下]

來源:233網校 2007年9月5日

第二節 合同的變更
第三節 合同的轉讓
45、考點:當事人分立后的債務承后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債權人和債和務人關于債權清償的特別約定
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46、考點:合同權利的轉讓
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7、考點:債權的轉讓
參見前引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另外,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十九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一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節 合同的解除
48、考點: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力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合同法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節 清償
第四節 抵銷
49、考點:抵銷
合同法第99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節 提存
50、考點:擔存物的風險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10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擔存期間。標的物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六節 免除 第七節 混同
第二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一節 違約責任的一般原理
第二節 違約責任的形態
51、考點: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形式
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節 歸責原則
52、 考點:合同法的歸責原則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見,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53、考點:不可抗力的免責條件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54、考點:不可抗力發生后的補救方法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責,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四節 違約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55、 考點: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支付定金的處理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115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力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6、 考點:違約金與定金的關系 要弄清定金與違約金、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關系戶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合同法第114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能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7、考點: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合同法第36條和3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8、考點:違約損害賠償,必須弄清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內涵后才能可能正確解題
所謂直接損失,指因違約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后果;而間接損失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后果,兩者表現在困果關系的聯系上。前者是直接因果關系,后者是間接因果關系。
合同法第113條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
59、考點:第三人代為履行及部分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向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節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違約
第六節 責任競合

第二十一章 其他規定
第一節 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 合同的解釋
60、考點:格式合同的解釋,注意保險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61、 考點:合同的解釋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62、 考點: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二十二章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
第一節 買賣合同
63、 考點:買受人違約致標的物不能按時交付的風險責任承擔。注意,一般情況下,自提貨之日起,標的物的風險責任即轉移到買方。
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64、考點:出賣在途標的物的風險責任
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65、 考點:買賣合同的風險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25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法其規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 140條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66、考點:合同生效時間,標的物的交付及風險責任承擔
所謂簡易交付,是指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實實際占有標的物的,標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時間交付的方式。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7、 考點: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后果,注意法律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和無質量保證期的檢驗期間的不同規定。
合同法第15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在數量或者質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示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68、考點:出賣人逾期交貨的標的物風險責任,注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買受人拒收,標的物風險責任仍由出賣人承擔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9、 考點:交付,注意掌握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交付、擬制交付等幾種形式
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70、 考點:買賣合同的風險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142要: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第10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71、考點:本節注意對試用買賣的標的物風險責任承擔、標的物孳息的歸屬、特殊侵權責任、效力未定合同、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締約過失責任。另應加強對試用買賣標的物風險責任承擔的理解,明白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一般與標的物的交付及風險承擔是同步的,還應切實弄清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1、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雙主約定,于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傳記買受人試驗或檢驗,并以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對標的物的認可為生效要件的買賣合同。試用期間,標的物并未實現法律意義上的交付,試用人僅占有標的物。依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合同。
4、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使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所謂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設定一定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的必備特征之一是是:發生與否不確定。
合同法第171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可見,試用買賣的結果是不確定的。
5、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依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節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三節 贈與合同
72、 考點: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73、考點:撤銷贈與 注意撤銷贈與的時間限制和條件,另外法條中的“嚴重”二字不可忽略。
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194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四節 借款合同
74、 考點: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75、考點:借款合同利息期限約定不明確時的支付辦法
合同法第20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十三章 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
第一節 租賃合同
76、考點: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212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考點:不一定期租賃,注意由定期租賃轉變為不定期租賃的情形
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78、考點: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和“物權優先于債權”原則,一方面需記往相關法條,另一方面需領會這兩個原則的真正內涵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第78條3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個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79、考點:房屋租賃、買賣、抵押
1、《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了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5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3、《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有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人轉讓抵押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節 融資租賃合同
80、 考點: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37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81、考點: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及其關系
合同法第239條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第224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了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除外。
82、 考點: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
合同法第239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三節 承攬合同
83、 考點;承攬合同的有關知識
合同法第265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是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四節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五節 技術合同
84、考點:委托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的歸屬
合同法第339條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85、 考點:技術轉讓合同中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
合同法第35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86、考點: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同法第326條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87、考點:技術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的技術秘密被泄露責任承擔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從所知悉、能力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88、 考點: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
合同法第342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二十四章 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
第一節 運輸合同
89、 考點: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傷亡的責任承擔,注意只有在共同侵權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90、考點:客運合同中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302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91、 考點:保證責任的承擔和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
1、擔保法第28條1款規定 :同一債權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2、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說承擔的份額。
3、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力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托運人豐盛食品公司有權提出索賠。另外,《合同法》條145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17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92、考點: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客體
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是完成一定的運送行為。所以客體是是指運送行為。
第二節 保管合同
93、考點:保管物滅失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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