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的一般原理(無考題)
第二節 代理的種類
31、考點:委托代理代理權產生的根據及三種代理的內涵
民通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32、考點:復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00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民通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第三節 代理權的行使
33、考點:代理權的行使原則
民通第68條的規定:及66條的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節 無權代理
34、考點:代理的效力及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民通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民事責任的一般原理
第二節 違約的民事責任(兩節無考題)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35、考點:一般侵權,務必注意與共同侵權的區別
民通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民通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6、考點: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理論和實踐,債權人對部分債務免除連帶責任時,該債務人僅就在連帶債務中自己應承擔的部分,向債權人負清償責任,而不再負全部給付的債務,此時,其它債務人仍應承擔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37、考點: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是指被請求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在承認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據以主張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某種相反事實。民通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38、綜合題考點:共同侵權的構成、民事訴訟的被告、連帶之債的承擔。
民通第117條的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民通意見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原理,在連帶債務中,每一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務人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請求給付,債權人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者數人請求一部分或者全部給付。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給付請示求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而拒絕給付。當然,債權人亦有權以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者全體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第五節 特殊侵權行為
39、考點:特殊侵權行為責任
民通第127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者應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0、考點: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民通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41、考點: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民通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42、考點:推定過錯責任
推定過錯責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所受的損害是由行為人所致,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責任。民能第126第建筑物或其它設施以及建筑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43、考點:產品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民通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4、考點: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
民通意見第161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節 民事責任的承擔
45、考點:侵害身體權的賠償范圍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費用。
第七章 訴訟時效與期間
第一節 訴訟時效的一般原理
46、考點:訴訟時效的運用
民通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由此可推知訴訟時效只運用于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