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D
考點:比例原則
解析:廣義的比例原則有三個子原則即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的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的本質在于公益目的與損害私權的手段之間的適度。妥當性原則強調的是手段必須能夠達到目的;必要性原則要求在多個能達到公益目的的手段中選擇給私人權益造成的侵害最小的手段;狹義的比例原則要求,如果在多個手段中給相對人權益造成侵害最小的那個手段所造成的侵害,還要大于其所達到的公益目的,則這樣的目的就不再值得追求,應當放棄。題目給出的四個選項中,A的做法違背了必要性的要求。A中甲乙雙方僅因口角,就被處以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這對于實現行政目的并不適當。B違反了必要性原則的要求,B項中李某建樓是經過批準的行為,按照必要性原則的要求,則只應要求拆除私自加建的部分,而不必全部拆除;C項違反了妥當性和必要性原則,打擊盜版者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而不能以“傾家蕩產,永世不得翻身”的過火方式加以處理。D項的做法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2.答案:C
考點:行政主體
解析:本題為共同行政行為。但縣委、縣紀委、縣組織部不是行政機關,他們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縣政府是行政機關,但具體處理決定并非由縣政府作出。
3.答案:D
考點: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
解析:本題關鍵在于對概念進行區別。要理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三者的區別。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它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懲罰權,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管理活動,不同于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也不同于處罰犯罪的刑罰。由此可見選項(1)、(3)、(4)混淆了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之間的區別,選項(2)中沒收財產屬于刑罰。另外《行政處罰法》第11條第1款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因此,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吊銷企業以外的其他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個體工商戶不屬于企業,(5)正確。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直接使用國家強制手段采取的處置措施。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大體可以分為四類情形,即行政監督管理中采取的強制調查檢查措施、防止和制止危害社會行為的強制控制措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強制執行措施。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使用強制執行措施實現行政法義務的國家執行制度,可分為代履行、執行罰和直接強制。通說認為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三者是不同的概念。(6)(7)為概念混淆,(8)中行政強制措施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直接采取,(9)屬于行政強制措施,(10)是正確的說法,故D選項正確。
4.答案:D
考點:行政處罰、執行罰
解析:《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故本題中1萬元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第51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可見環保局對甲廠每日加處300元罰款,是合法的。故選項B錯誤。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由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主體,科以新的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措施。可見本題中的300元即屬于執行罰。故A選項錯誤,D項正確。此外,從本題的題干并不能得出環保局的1萬元是違法行為。C選項不選。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D選項。
5. 答案:D
考點:一事不再罰原則
解析:一事不再罰是指不得對同一違法行為予以兩次以上的罰款。行政機關依法有權并處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A選項中工商局作出吊銷營業執照和罰款兩種處罰是合法的。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看似一個違法行為,實際上是同時或者連續發生了數個違法行為,侵犯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規范,這樣的違法行為本身,就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而不是“同一個行為”,不能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應依照處罰法定的原則,分別處罰。B選項中陳某存在無照經營和衛生不合格兩種違法行為,工商局和衛生局依據不同法律規范作出處罰的行為是合法的,并未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C選項中,對于拒不履行罰款行為的加處罰款并不構成行政處罰中的罰款,而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罰,因此,并未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D選項中工商局針對同一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先后兩次做出了罰款處罰,已經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故本題D為正確選項。
6.答案:AC
考點: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押權的生效條件
解析:本題考查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押權的生效條件。
《物權法》第14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就房屋抵押而言,只要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抵押合同,又沒有就合同的生效附有條件或期限,抵押合同就生效了,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進行什么登記,不登記也不影響其生效(《合同法解釋一》第9條第1款最后一句話)。但抵押合同作為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其生效后產生的效力包括了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辦理抵押權登記等行為,如果抵押人拒不履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義務,將導致抵押權不生效,但此舉并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事實上,抵押合同早已經生效了,此舉的真正法律后果是:將導致抵押權沒有產生(生效)。
換言之,抵押權登記是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要件,不辦理登記的,不產生抵押權權。但抵押合同自訂立時就生效,登記不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物權法》同樣也區分了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押權設定的效力,《物權法》規定,動產質押自交付質物時生效,但質押合同自訂立時生效。《擔保法解釋》第87條規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不生效。所以,選擇AC。
7.答案:ABC
考點:相鄰關系
解析:本題涉及相鄰關系的認定問題。所謂相鄰關系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物權法》及《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題A選項屬修建施工防險關系,B選項屬于相鄰排水關系,C選項屬于相鄰用水關系,D選項不屬于相鄰關系,而是動物致人損害的問題。相關法條見《物權法》第84、86、91條。
8.答案:CD
考點:相鄰關系與地役權
解析:《物權法》第156條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可知A正確。《物權法》第158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條可以這樣理解:首先,地役權合同是要式合同,但其本身不需要強制登記,更不以登記為其效要件。物權法要求的是地役權這一用益物權的權屬登記,而非地役權合同登記。所以,一般情況下,地役權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可生效。其次,地役權登記也不是地役權的生效要件,而是對抗要件。換言之,權屬登記與否不影響地役權的設立,但不設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供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受讓人。 如果在地役權期間內需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則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然繼受地役權。丁受讓時知道乙地上的權利限制,說明丁不是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第164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甲將房屋轉讓與丙,依題干案情雙方并無關于眺望權的特別約定,故甲無需向丙承擔違約責任。C項錯誤。地役權具有從屬性,隨主權利一并移轉,甲、乙之間的約定并不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轉讓而失去效力,故D項錯誤。
9.答案:B
考點:預告登記
解析:《物權法》第20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本題中是附條件房屋買賣,甲能否出國還不一定,在甲辦妥出國手續后才能辦理終局登記。本題考查對“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的理解是本題難點所在。
10.答案:ABD
考點:建筑物的區分所有
解析:《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顯然三、四層間樓板為丙丁所共有,一層的住戶對其不享有民事權利。《物權法》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權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該住宅樓的外墻及樓頂屬于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法應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所以AD正確。
11.答案:BC
考點:共同共有和不動產的善意取得
解析:因繼承所得財產在未經分割前繼承人對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所以A不正確。B為原始取得,雖未經乙的同意但不損害其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取得所有權。再依《物權法》第106條之規定,C正確應選。
12.答案:D
考點:我國刑法中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
解析:根據《刑法》第200條,A正確。根據《刑法》第30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由此可知,本題選項B、C正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盜竊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因此,對于單位組織實施的盜竊電力的行為依照盜竊罪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即按照自然人犯罪來定,并不是單位犯罪,并非不對單位判處罰金。選項D不正確。
13.答案:D
考點:共同犯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強迫賣淫罪
解析:依據《刑法》第17條、25條、358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敵意犯罪;強奸后迫使賣淫的,成立強迫賣淫罪。根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因此,李某不滿16周歲不構成強迫賣淫罪,但其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王某單獨構成強迫賣淫罪。故應當選D。
14.答案:D
考點:特殊主體
解析: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又分為一般犯罪主體和特殊犯罪主體。特殊身份是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其他與一定的犯罪行為有關的、行為人在社會關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如男女性別、親屬關系、國家工作人員等。刑法規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為要件的主體,稱為一般主體,刑法規定以特殊身份為要件的主體,稱為特殊主體。在刑法理論上還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或者刑罰加減根據的犯罪稱為身份犯。根據《刑法》第352條的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398條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該條第1款規定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2款又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犯前款罪。根據《刑法》第294條的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376條規定,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由預備役人員構成。因此,本題應當選D。
15.答案:D
考點:犯罪構成中的特殊主體與加重情節
解析: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又分為一般犯罪主體和特殊犯罪主體。特殊身份是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其他與一定的犯罪行為有關的、行為人在社會關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如男女性別、親屬關系、國家工作人員等。刑法規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為要件的主體,稱為一般主體,刑法規定以特殊身份為要件的主體,稱為特殊主體。在刑法理論上還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或者刑罰加減根據的犯罪稱為身份犯。對于 A,《刑法》第252條規定,一般主體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同時第253條又規定,具有郵政工作人員身份的人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選項A中,某甲由于具備郵政工作人員的身份,因此對其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就不能按照第252條的侵犯通信自由罪論處,而應當根據第25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該身份影響了對某甲的定罪。對于B,刑法第248條第1款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應當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同時第2款又規定,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選項B中,具備監管人員身份的某乙指使被監管人毆打其他被監管人,致其左眼失明,按照上述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可見,該身份也影響了對某乙的定罪量刑。《刑法》第307條第1款規定了妨害作證罪,即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同時第3款又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選項C中,具備司法工作人員身份的法官某丙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威脅證人,并指使其作偽證,已經構成了妨害作證罪,根據上述規定應當從重處罰。可見,該身份同樣影響了對某丙的量刑。選項D中,盡管某丁具備海關工作人員這一特別的身份,但從刑法的相關內容來看,并未規定行為人的特別身份會影響其定罪量刑。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
16.答案:A
考點:打擊錯誤
解析: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是指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欲實際受害對象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例如,行為人舉槍射擊甲,但因沒有瞄準而擊中了乙,導致乙死亡。對于打擊錯誤,刑法理論通說采用法定符合說,即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的殺人行為也導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本題中,甲某的行為即屬于打擊錯誤,根據上述理論,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17.答案:B
考點:犯罪的主觀方面
解析:根據刑法第14條的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犯罪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這里的放任是指,行為人在認識到某種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雖然不是積極地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設法避免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著聽之任之的態度,發生了危害結果,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不發生危害結果也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本題中,甲為了擺脫朱某,在疾駛后突然急剎車,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朱某摔傷或摔死的后果,“明知而放任”即構成間接故意。故選B項。
18.答案:C
考點:過失犯罪的認定
解析:《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構成過失犯罪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第一,犯罪主體要件,即已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少數過失犯罪中,單位也可以成為其主體。第二,犯罪主觀方面要件,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出于過失的心理。第三,犯罪客觀方面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違背刑事義務的行為,并造成了刑法所禁止發生的危害結果。第四,犯罪客體要件,即過失行為因造成了某種嚴重的危害結果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A選項中:甲的行為不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因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工程建設單位等由于蓄意違反國家規定而導致工程質量低下,發生坍塌等質量事故的犯罪。甲的行為是在生產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而發生,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B選項中:遺棄罪要求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所以B選項中行為人不構成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C選項中:行為人應該預見到將有毒花生米撒在地上,要是有小孩來玩,可能發生危險,其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C選項符合題意。D選項中:丁的行為是緊急避險。在剎車失靈時,其采取的行為并無不當,因此不能構成犯罪。本題考查過失犯罪的認定。要注意的是刑法分則中規定了很多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犯罪,對于這些有特殊規定的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要按照特殊規定定罪。(1)要區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①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于自然人犯罪。②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19.答案:A
考點:犯罪主觀方面的故意、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解析: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的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的心理態度。本題中,王某對孫某受傷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但孫某只是受到輕傷,過失傷害犯罪必須達到重傷才成立,故B項正確,A項錯誤。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風刮花盆砸傷李某是屬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是意外事件,王某對李某受傷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物件管理人的責任)。注意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對行為人的注意義務要求不同,刑事責任要求更高。因此,本題應當選A。
20. 答案:C
考點:訴訟費用的負擔
解析:《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第2款規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在本案中,就市城建公司的訴訟請求來看,屬于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因此,訴訟費用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
21.答案:ABD
考點:特殊地域管轄、共同管轄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考生對特殊地域管轄的特點的掌握,同時還考查考生是否能夠區別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要注意,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而合并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所以,C錯誤。
22.答案:AB
考點:專利案件的受理
解析:最高法《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4條規定:“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維持駁回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或者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A、B項應不予受理;C、D項應當受理。
23.答案:C
考點:處分原則
解析:本題案情較為復雜,且找不到明確的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法基本原理加以推導。本案中,李某提起訴訟后又退出訴訟,這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體現。所謂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即自由支配,對于權利可行使,也可以放棄。當事人提起訴訟,是對自己訴權的行使,用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當事人撤訴,同樣是對訴權的自由放棄。這都是法律允許的,是處分原則的體現。同樣,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撤訴后,仍然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訴權,即再次提起訴訟。只是由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到本訴中來的,為了不干擾本訴的正常審理,防止產生異議,法律特別限定了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再次起訴的時間限制:即最后一次庭審辯論終結之前。故本題C項正確。
24.答案:ABCD
考點:支持起訴原則、處分原則、檢察監督原則、辯論原則
解析:《民訴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應當注意,支持起訴者不能直接代替受害人成為訴訟的原告,只能從物質、精神、法律知識等方面支持受害人保護自身權益。所以A項錯誤。
《民訴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但是要注意,我國并未實行當事人完全自由處分的制度,在民訴中,法院行使審判權對當事人處分其權利的行為進行監督,例如訴訟中原告撤訴,必須經法院允許。所以B項錯誤。
《民訴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是要注意,民訴中檢察院的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即法律文書生效后,檢察院以提起抗訴的方式予以監督,在審理過程中,檢察院不能行使法律監督權。另外,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檢察院只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如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活動進行監督,而對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不予監督。所以C項錯誤。
《民訴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但是要注意,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只能貫穿于“審判過程”,在執行過程中,沒有貫徹辯論原則的條件。所以D項錯誤。因此,本題答案為ABCD。
25. 答案:B
考點: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法定事由
解析:根據題干,本題考查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這些情形,《民訴法》第185條做出了明確規定:“(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審判長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不屬于《民訴法》第185條第四種情形中所列舉的三種行為,人民檢察院不能因此而提起抗訴。故A項錯誤。審判長接受當事人的禮品,屬于《民訴法》第185條第四種情形中所列舉的貪污受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第185條規定的第四種情形并不以裁判結果是否正確為前提,故即使B項中“其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人民檢察院仍因提起抗訴。故B項正確。《民訴法》第185條的第四種情形是針對審判人員的,證人的接收財物行為并不能直接構成提起抗訴的理由。同時,C項中該證人的證言是真實的,故也排除了《民訴法》第185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故C項錯誤。抗訴只能針對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對有錯誤的調解書不能提起抗訴。對于確有錯誤的調解書,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故D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