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一錘就定音,意思表示完全同(意)
受要約人才(能)承諾,原則通知(依習慣/要約)行為作(出)。
承諾期間要約內,對話即時合理(時間到)達。
實質變動新要約,非實質(變更承諾)要約(人及時)反對,要約表明不得變(更)。
?。ㄟt發)遲到原則(上)新要約,及時有效是例外。
遲延原則上有效,通知逾期新要約。
撤回先到或同時,承諾不能夠撤銷。
承諾生效亦(采)到達(主義),作出行為即生效。
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合同(書)確認(書)才成立,雙方簽章后(最后一方簽章時間)為準。
招標決標未成立,簽訂書面(合同)方成立。
拍賣拍定未成立,簽訂確認(書)方成立。
交叉要約既相同,一致到達未前提,推定承諾達(成)合意。
合同成立有三地,一般承諾生效地,合同書有會簽地,最后一方簽訂地。
合同成立與生效問題
合同成立與生效,多數成立即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批準登記始生效,條件成就始生效,期限到時亦生效。
確認無效自始無(效),否定評價不(存在)生效(問題)。
撤銷后自始無效,不撤銷成立生效。
合同一(成)立有(一般)約束(力),不得擅自撤(銷)或變(更)。
條件不定期限定,限制行為(人)訂合同,效力待定須追認。
法代追認限明示,意思應向相對人,催告1月內為之。
一經拒絕自始無(效),催告沉默視拒絕。
相對人有兩權利,催告并非形成權,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撤銷在先才有用。
無權代理分三種:無權越權與終止,處理同上不贅述。
無權處分非無效,事后追認和取得(處分權)。
賣方承擔違約責,買方解除主賠償。
動產還可善意(取)得,所有人(請求返還)價金+賠償。
一物數賣賣方選,債權平等視真理,賣方應負違約責,他方解除主賠償。
擅自出賣共有物,不論(買賣雙方)善意皆有效,惡意串通合(同)無效,共有(人)名義來出賣,適無權/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代表行(為),確定有效應注意。
行為能力表真意(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律或公益。
無效合同問題
無行為(能力)人訂合同,純獲利零花有效。
法人違限制特許,禁止經營則無效。
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損國家(利益)。
雙方惡意損他方,串通騙(取)保(證)應無效。
合法掩(蓋)非法目的,名聯營實借(貸)則無效。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壟斷妨(礙)技術,侵害技術皆無效。
違反強制性規定,僅限法律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