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構成要件四:欺詐故意施行為,誘使錯(誤認)識非真實(意思表示)。
應知第三人欺詐,視為本人之欺詐。
造成損害為要挾,違背真實為脅迫。
牟取不當危險時,嚴重損害乘人危。
自己誤解意(思)相悖,較大損害重大誤(解)。
利用優勢違公平,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乘人危,僅受害方可撤銷。
顯失公平重大誤(解),雙方均可來撤銷。
撤銷權屬形成權,除斥期間違1年。知道應知事由始,不行使合(同)有效。
撤銷須經法(院)(仲)裁定(確認)。
請求變更(法院)不撤銷,請求撤銷可變更,重大誤解變更(優)先。
合同(確認)無效(被)撤銷后,自始無效可溯及(合同成立時),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
適用締約過失責,返還財產仲裁(條款)獨(立性)。
惡意串通財(產)收(歸國家、集體)返(還第三人)。
履行抗辯權問題
同時履行均屆(期)滿,他方未履(行)可抗辯,一手交錢一手貨。
先后履行均屆(期)滿,后付義務(人)先(履行)抗辯(權),正當抗辯非違約。
先付債務已屆(期)滿,他方難付來擔保,不安抗辯可行使,中止履行應通知,合理(期間)未(恢)復(履行)才解除。
預期違約應證明,不能證明(負)違約責(任),提供擔保應履行。
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違反先合同義務,主觀過錯信賴(利益)損(失):
惡意磋商訂約欺(詐),泄露不當用商(業)秘(密)。
過失致無效/撤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保全問題
合同相對性原則,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兩種債權均屆滿。
不屬人身需保全,次債務任住(所)地(法院)管(轄)。
以(自)己名義代位訴,法院追加債務人(第三人)。
援用(對債務人)抗辯債權人,訴訟費用(實現債權中)優先付。
代位(權)成立兩債消(滅)。
債權人已訴債務(人),代位(之訴)成立應受理,判決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訴。
債權余額另行(起)訴,符合(起訴)條件應受理,代位(判決)生效前中止。
(明顯)低價受讓人知情,危害債權可撤銷。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經撤銷(自)始無效。
撤銷權為形成權,(知道/)應知撤銷(事由)為1年,最長行為后5年。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債的移轉)問題
債權讓與須有效(合法債權),三類債權不得讓(與):
人身/特定/不作為;特別約定不違公(序良俗);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
達成(讓與)協議即生效,不需債務人同意。
通知約束債務人,一經通知不撤銷。
權利轉讓受讓人,讓與人瑕疵擔保。
抗辯抵銷權對抗,表見讓與履(行)有效。
債務承擔無因性,免責(式債務)承擔經(債權人)同意;
并存(式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需通知債權人,援用抗辯來對抗。
(債)概括承受(權利義務)一并轉,合并法定不須同(意),協議經對方同意,提出抗辯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