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多樣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雙方解(除權)。
合同目的不實現,(解除)通知(解除人)證明可免責。
預期違約對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賠償。
遲延履行合理(期間)未(履行),對方催告后解除。
(一方遲延)不達(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違約直接解(除)。
根本違約后果重,不達(合同)目的應預見,非違約方可解除。
特別規定要記牢,任意解除特定方:
贈與不定(期)租(賃)雙方,承攬(合同)定作(人)貨運(合同)托(運人),標的公開技(術)開(發)雙(方),委托(合同)雙方無期(間)保(最高額保證人),保險(合同)投保無(合伙)期(限)合(伙人)。
另一方特別解除權:預期違約不安抗(抗辯人),分期未付1/5賣方,違反用途貸款人,擅自轉租出租人,租物危險承租人,擅自轉包定作拒絕重印版權人,合伙除名實解除,嚴重違反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單位保險人,貨運海上(保險責任開)始雙方,海上、航次(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
解除權為形成權,除斥期間可約定,
對方催告合理期(限),一般就是3個月,未經催告1年期。
除斥期間不行使,解除權利便消滅。
解除到達即生效,不需對方來同意,對方異議確認(之)訴。
尚未履行終止履(行),溯及不用一刀切。
選擇溯及(返還恢)復原狀,無溯及時清(償)已履(行)。
解除還可賠(償)損害,違約(金)定金不獨立,主物解除及從物。
債的消滅問題
債消滅時從權(消)滅:擔保物權違約金,后合同義務仍存。
清償履行意義同,代為清償非代理,第三人須為他(人)意(思)。
代為人非當事人,債務(人)自負違約責。
代為受領為他(人)意(思),非當事人無權追(究違約)。
抵消雙方互負債,主動債權(超)過生效,
不得主張抵銷權,第三人債(權)不抵銷。
種類相同品質同,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抵銷權為形成權,一經行使通知(即)可,
不得附條件期限,否則視(為)抵銷無效。
抵銷成立債消滅。
合意抵銷達(成)一致,互負債務(合同)自由權。
提存債權人原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無正當理由拒絕,死亡喪失(民事行為)未確定(繼承人/監護人)。
提存標的(物)債消滅,提存部門妥善保(管義務),5年不領歸國家。
民船單方拋債權,,無因行為不得撤,意思應向債務人。
混同同歸一人事(實行為),涉第三人債不消(滅)。
違約責任問題
合同有效違約責,否則締約過失責。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靈魂。
歸責原則無過錯,構成一方有違約(行為)。
損害賠償(金)有損害,定金(責任)不需有損害。
無償合同采過錯(原則):贈與客運(合同)隨身物,保管倉儲與委托。
以下情況可并存:繼續履行+延遲(履行違約)金,補救措施賠損失,經營欺詐雙倍賠(償)。
損害賠償可預見(規則):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締約時預見到/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所致的損失)。
(非違約方)未采(取)不真正義務(防止損失擴大),擴大損失不主(張)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金)亦補償,約定違(約)金主補償。
"三金"適用很熱門,①違約(金)定金不并用,非違約方選有利;選擇違約(金)還定金(違約金+定金);
②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并用,約定違約金優先(約定>法定),違約(金)高(于)損失不過分;
違約(金)低增到損(失),不讓老實人(非違約方)吃虧,
違約(金)過高法(院仲)裁(適當)減(少)。
③定金損(害)賠(償金)可并用。
“三金”并存怎么辦?比較違約金損失,來確定違約(金)數額;違約(金)一定再比(較)定(金),從中選(出)有利方案。
加害給付問題
責任危害同一(違反義務)行(為),符兩(種)責(任)構(成要)件沖突。
侵權違約相競合,加害給付最常見,
侵權違約兩選一,一審開庭前可變(更)。
提起訴訟主體是:合同雙方違約責,侵權所有受害人。
侵權可告生產者,運(輸者)倉(儲者)引起第三人。
一并起訴(生產者銷售者)連帶責,誰有錯要被追償,
銷售(者)不明生產(者)供(貨者),有銷售(者)最終承擔。
銷售“三無”(產品)咎(由)自取,第三人責(任)亦可追(償)。
人(身)傷(害)(特定)紀念物毀(永久性滅失)損(失),侵權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違約免責可約定,法定只有不可抗(力)。
侵權免責(事)由法定,產品未投入流通,投入時無(尚不存在)/(當時科技水平)不發現。(《產品質量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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