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2011年司法考試復習中總結了一些初學者容易犯的錯誤,列舉如下,供各位參考:
1.買賣合同的標的(客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所負擔的給付義務(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交付價金)而不是交易的標的物;
2.胎兒繼承利益受法律保護,但并不意味著胎兒有權利能力;
3.每個抗辯權都有其各自的適用范圍:訴訟時效抗辯權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先訴抗辯權僅適用于一般保證,合同履行抗辯權僅僅適用于同一雙務合同;
4.債權與請求權不是同一概念;
5.侵權損害賠償必須以損害為前提,無損害則無賠償; 來源:www.examda.com
6.返還原物請求權區分基于物權的返還和基于占有的返還,前者針對無權占有,后者針對對占有的侵害。
7.行為能力制度僅僅適用于法律行為,所以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
8.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9.財團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團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營利性;
10.債權讓與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法|律教育網整理)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1.兩個人簽訂的合伙協議是共同行為而非合同行為;
12.遺贈是單方行為,死因贈與則是合同行為;
13.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實踐合同;
14.自然人有息借貸是單務、有償、實踐、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圍的單方行為是無效的;
16.無行為能力人非純獲利益之外的合同行為是無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須有行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沒有行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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