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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考點:法人

來源:233網校 2011年4月20日
  對于法人這一章來講,首先當然需要復習法人的概念。什么叫做法人?法人的概念在我國《民法通則》的第36條中規定得非常清楚:所謂法人就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講到法人的時候,一定要建立一種概念,法人本來是一種社會組織,但是這種社會組織能夠像自然人一樣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特別是法人能夠像自然人一樣依法享有一種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因此有一種理論稱為“法人擬制說”,就是將這樣一種具有獨立財產的社會組織,使它能夠像自然人一樣獨立地來承擔民事權利和義務,變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我們在復習中要注意法人的法律特征。 
  從法人的本質特征來看,首先,它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是由人組成的社會組織,不但其有明確的活動目的,而且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法人的組織上的統一性是法人能夠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法人作為由多個自然人集合而成的社會組織,獨立于作為其成員的自然人的主體資格而存在,這也是法人區別于自然人的關鍵所在。法人制度的形成當然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其次,法人這種社會組織像自然人一樣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這種社會組織之所以被法律賦予了像自然人一樣可以參加民事活動的資格,就是因為它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即法律人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使得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并在法院為主張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起訴和應訴。 
  第三,法人存在的基礎在于其依法享有獨立的財產。法人的獨立財產是其從事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其最大的法律特征。所謂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享有所有權的或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知識產權以及通過行使人身權利而獲得經濟利益。法人的獨立財產使其可以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由于法人的財產獨立于其成員個人的財產,故法人的出資人和法人成員個人對法人的債務不負民事責任。 
  最后,法人是在民事活動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正是由于法人具有獨立的組織和獨立的財產,它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可見,法人的獨立責任是其所具有的獨立組織和獨立財產的必然邏輯結論。所以這是法人的最重要的特征。 
  正是由于法人具有以上基本特征,所以法人成立的時候,必須要具備法定的成立條件。對此,我們同樣得搞清楚。法人的成立與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人設立時肯定尚未成立,而法人成立必經設立階段。法人的法律特征是成立以后才能表現出來的東西,而法人的必備要件則是在設立過程中即必須得具備的東西。由于并非任何社會組織均可成為法人,也并非設立的法人都能最終得以成立,故須研究:法人的設立要先具備哪些條件方能最終得以成立呢? 
  第一個條件是法人必須依法成立,也就是說非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不能成立法人。無疑其先決條件是,要成立的這種社會組織必須具有合法性。不具有合法性的社會組織,自然也就談不上依法成立了。當然還要求其設立程序具有合法性。 
  第二個條件是具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法人要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其必須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來作為物質基礎。所謂必要的財產或經費,就是強調法人的財產要與法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與其注冊資金、與其生存和發展相適應,能夠保證其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獨立的財產,則強調其獨立于設立人及法人成員的個人財產。對國有企業而言,所謂法人的財產既獨立于國庫的財產,又獨立于主管機關的財產,還獨立于其他國營企業的財產。 
  第三個條件是要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一個法人區別其他法人的標志。民商法律規范對法人名稱的組成、使用及轉讓等有具體規定。法人的名稱不僅是必備條件,而且法人對其享有民事權利,即所謂名稱權。 
  法人的組織機構對內管理法人的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被稱之為法人的機關。其體現的是法人的團體意志,法人作為社會組織必須通過其機關來實現法人的意思,因此每一個法人都必須有自己的組織機構。一般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等。法人的意思能力就是法人機關進行意思表示的能力。這時候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簡單地講,法人的機關所為的民事行為,實際上即被看成是其代表法人所為的民事行為。 
  法人的場所是指其進行業務活動的場所,但此場所可以是法人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賃別人的。法律要求設立法人是必須有自己的場所,既是為了便于國家對法人的監督和管理,也是為了便于債務的履行。還須注意的是,法人的場所和法人的住所應嚴格區別開來。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經濟活動進行的地點。我國《民法通則》第39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它可能與法人的廠址不在一個地點。有多個辦事機構時,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個條件是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有獨立的財產,當然就應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將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規定為法人應具備的要件。顯然,從理論上看,這應是法人成立以后才具備的特征,而并非設立過程中即可表現出來的東西。但法律如此規定,實際上僅僅是在強調,凡成立以后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如企業分支機構等非法人團體,不應作為法人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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