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的戶籍制度是我們特有的一個制度,而且要注意,外國雖然沒有戶籍,但他們有國籍制度。美國的綠卡跟我們的戶籍也有類似的地方,只不過美國的國籍沒有城市之間的區別而已。除了戶籍以外,證明公民民事身份的證明文件就是身份證。年滿16周歲以上的公民領取身份證,身份證和戶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戶籍和身份證之所以涉及到了住所的問題,是因為所謂住所就是指公民長期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一個人長期居住和生活的地方,產生著一個人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法律關系,所以住所對民事活動就有了重要的法律意義。比如我們講的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公告就要在他的住所地進行。
我們國家的戶籍制度和別的國家的住所制度最大區別就是我們國家的戶籍法規定,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所以要注意,我們國家的戶籍制度實際上是說一個公民只能有一個住所。一個人可以買兩套房子、三套房子,但其他地方只能叫做居所。
也就是說你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兩個以上的居所。戶籍和他的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這個時候經常居住地要視為住所。這又是法律上的推定。而什么叫做經常居住地呢?我們在《關于貫徹和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里的規定是,公民離開他的住所,最后連續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才叫做經常居住地。所以在考試中,可能會出一個案例,某人在一個地方住了11個月零28天,這不叫居住地。或者一個人在醫院住了三年五載,但即使住了8年,也不能叫做經常居住地。關于證明公民民事身份的證明文件,就講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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