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始于出生”,是指民事權利能力是從一個自然人一生下來的時候即開始;所謂“終于死亡”,則強調一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死亡的時候即終止。一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這涉及到非常重要的權利義務的享有問題。既然“始于出生”,在一個人沒有出生的時候他就不能夠享有權利;反過來講,當一個人已經被醫學上認定為死亡的時候,這個時候他就不再是民事主體了,已經是尸體了,不能作為民事主體,當然也不享有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對公民的民事權利,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均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 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門戶網站(www.Examda。com)
《人民法院案例選編》中有這樣一則案例:一個剛結婚的年輕人有一天晚上正在看電視,突然有人破門而入,用槍打中了離這位男士的心臟6公分遠的地方,他隨即斃命。然后那些暴徒又打死了他的妻子。按照繼承法中“切蛋糕”的財產分割辦法,男女雙方假如共同擁有120萬元的財產的話,第一刀切下來男女各一半即60萬。所以,男的先死的時候,女方及男方的父母加上孩子共有4個繼承人,這就意味著男方的父母每人只可分到15萬。而女方的一半再加上15萬,當繼承女方的財產的時候,女方的財產即有75萬了,這時丈夫已去世,故只有女方的父母、還有孩子共三個繼承人,所以女方的父母即各分得25萬元。這就使人感到產生了一種不公平的結果,男方父母總共要比女方父母少分20萬。雙方發生爭執以后,男方的律師在法庭上提出,誰說男方先死的?女方的律師說,罪犯有供述,他是先打死男的,而后打死女的。男方的律師就說,罪犯的供認只能證明男方先中彈,女方后中彈,并不能證明他倆之中誰先死亡。難道先挨一槍的就一定先死,后挨一槍的就一定后死嗎?
后來法院根據我國《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規定:相互有繼承權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關系,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講到這里,我們還需要注意,在各種基本制度、基本理論的把握上,事實上,我們也只能是“采其大旨”,背誦其要點。比如上述規定,我們作學生的時候,就將其總結為“沒繼承人先死,長輩先死,同輩同死”。這樣可能就好記多了。
相關推薦: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