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中盡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
1、不可撤銷的要約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
(2)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作了履行合同準備工作的。
2、對要約的非實質性變更構成承諾(合同20條第4款) 請訪問考試大網站http://www.examda.com/
(1)實質性變更:對要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反要約;
(2)非實質性變更:對要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構成承諾;但有兩個例外:
A、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
B、要約中明確表明不得對要約進行任何變更
3、承諾遲到與承諾遲延時的補救
二、合同法對主體行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寬
1、法人:一般超出經營范圍一律有效,違反國家禁止、特許、限制經營的合同無效;
2、自然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合同為可追認的合同
三、合同法對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寬
1、民通58條第3款: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均為無效;
2、合同法54條第2款,除欺詐、脅迫危及國家社會利益之外,均為可撤銷。
四、合同法對合法性欠缺的合同的效力放寬
1、民通58條第5款,違反法律為無效,實踐中對法律采廣義解釋;
2、合同法52條第5款,合同法僅限于違反狹義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方為無效
五、變更與撤銷的關系(合同54條第3款)
1、當事人要求變更的,法院不得撤銷;
2、當事人要求撤銷的,法院酌情變更或撤銷。
六、合同的主要條款與合同解釋(合同61條、62條)
1、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12條)
2、主要條款欠缺時的補充――合同解釋問題
如何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補充?應依以下次序進行:(合同61條)
(1)當事人事后簽訂補充協議;
(2)依合同其它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3)依合同法第62條的法定解釋方法進行補充
3、合同法第62條的法定合同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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