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處理抵押財產時,可能涉及到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抵押財產折價過低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如一套抵押住房的市場價格為100萬元,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卻僅以50萬元的價格協議變賣,在該抵押權人就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后,可供后順位的抵押權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數額就會大大減少,從而損害他們的利益。為保障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這里規定的“一年”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得中止、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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