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與動產質權相比,最高額質權有自己的特征,但就根本屬性而言,其仍屬于質權,本節關于動產質權的許多規定可以適用于最高額質權。比如最高額質權的設立、最高額質權的實現、質物的保全等內容都可以適用本節關于動產質權的相關規定。
最高額質權與最高額抵押權具有許多相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一是二者在設立、轉移和消滅上均一定程度獨立于主債權;二是二者擔保的債權都是不特定債權;三是二者均有最高擔保額的限制;四是在實現擔保物權時,均需要對擔保的債權進行確定。基于以上相同點,本條規定,最高額質權可以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關于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最高額質權的轉移、最高額質權的變更以及最高額質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可以參照物權法第204條、第205條和第206條的規定。此外,根據物權法第203條第2款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同理,最高額質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基于此,第2款規定,最高額質權還可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關于最高額抵押權的相關規定。這里之所以強調最高額質權“參照”本法關于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最高額質權與最高額抵押權性質不同,最高額質權需要質權人占有擔保財產,其本質屬于質權的一種;最高額抵押權不需要抵押權人占有擔保財產.其本質屬于抵押權的一種。因此,只宜“參照”,不宜直接適用。
相關推薦:
司法考試講義:知識產權法之商標權 辭職與辭退 公務員的管理制度
司法考試行政法講義:公職履行 公務員 行政主體 行政法基本原則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