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的立法多規定,善意占有人對被占有物因使用而發生的損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查閱國外立法例,有明確規定善意占有人不擔責任的為瑞士,其民法典第938條規定:物的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權利得使用并收益該物的,對權利人無損害賠償的責任。前款情形,物消滅或受損害的,占有人無須賠償。其他國家立法例雖然沒有類似瑞士的明確規定,但關于物因善意占有人使用而受損害的問題,大多由善意占有人權利的推定去解決。例如《德國民法典》第955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952條規定,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得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外國立法規定善意占有人不擔責任的邏輯是,法律對于占有賦予了幾種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權利的推定效力.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而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時即被法律推定為物的權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因此,對于使用被占有的物而導致的物的損害,不應負賠償責任。本法采納上述立法,規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善意占有人,法律不苛以此種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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