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均對此作了規定,例如日本民法典規定,留置權因占有喪失而消滅。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規定,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我國擔保法對此未作規定,但我國海商法第25條第2款規定,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此外,我國的司法實踐也承認,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時,留置權消滅。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14條和87條中明確規定,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后,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總結國內國外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了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財產的占有是留置權消滅的原因。
需注意的是,若留置權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暫時喪失對留置財產占有的,留置權消滅,但這種消滅并不是終局性的消滅,留置權人可以依占有的返還原物之訴要求非法占有人返還留置物而重新獲得留置權。
相關推薦:
司法考試講義:知識產權法之商標權 辭職與辭退 公務員的管理制度
司法考試行政法講義:公職履行 公務員 行政主體 行政法基本原則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