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針對第一個問題,各國立法存在一些差別,此種差別主要體現在對善意占有人可否保留孳息的爭論上(而對于惡意占有人的原物及其孳息返還義務,各國立法均無異議)。善意占有人是否要返還孳息?一種立法例認為,善意占有人原則上不負擔從原物上獲得收益的返還義務和賠償義務。例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987條、第993條的規定,善意占有人既不負有返還收益的義務,也不負有損害賠償的義務。一種立法例認為,善意占有人無須返還從占有物上獲得的孳息,但是如果善意占有人保留孳息,則不得向權利人請求返還其為維護該動產或者不動產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善意占有人有權保留孳息,理由在于既然善意占有人被法律推定為適法享有權利的人,善意占有人對占有物的使用及收益得到法律的承認,對于占有物的收益,善意占有人有權保留。
分析各方意見,同時考慮到國外關于善意占有可以保留孳息的規定,是同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相關的。例如《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以及臺灣地區“民法”均規定,如果保留孳息,則善意占有人不得向權利人請求返還其為維護該動產或者不動產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這同本法目前的規定的確有區別,但兩種處理方式的法律后果相差不大。原物和孳息返還權利人,但為維護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請求權利人返還的法律結果,和孳息保留必要費用不得求償的法律后果區別實益不大。
同時還應注意到本法目前的規定和民法中因無因管理而產生的法律結果是一致的。并且保留孳息的規定,并非各國通例。《德國民法典》關于這一問題并未區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其第994條規定,所有人的償還義務依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確定之。因此,本法明確規定,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樣就使得法律關系更加簡化,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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