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復占有,必須依法律行為的規定,主張撤銷已經成立的法律關系等去解決。此外,還需說明一點,即本條所規定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之一,為侵占人的行為必須是造成占有人喪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則不發生依據本條規定而產生的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例如,遺失物之拾得人.雖然拾得人未將遺失物交送有關機關而據為己有,但此種侵占非本條所規定的情形。
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并非是失主喪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喪失對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遺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對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為據提起訴訟,而應依其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請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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