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之所以確定信貸征信機構為應收賬款出質的登記機構,是考慮到現在市場交易追求交易安全、便捷、迅速的特點,統一應收賬款出質的登記機構勢在必行。同時,這個登記機構必須具備一個現代的、集中化的和基于互聯網的技術系統,能夠做到信息準確、快速及時、查詢便捷、操作簡單、成本低廉和使用安全。我國的信貸征信機構在全國已經建立了信貸征信系統,該系統是目前國內全國聯網最大的電子化信息系統,覆蓋面廣,已經達到國內所有金融機構、所有縣及有信用社的鄉鎮,信息量大,信息處理快捷,能夠滿足應收賬款登記和查詢需要。基于上述原因,物權法規定了信貸征信機構為應收賬款出質的登記機構。
法律規定的是應收賬款出質后對出質人權利的限制,即出質人不得隨意轉讓應收賬款。出質人只有在取得質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轉讓應收賬款,與前幾條的規定的內容類似,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并不當然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為此時債務清償期尚未屆至,出質人應當與質權人協商。將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提前清償債權的,質權消滅。提存的,質權繼續存在于提存的價款上。出質人只能在提前清償債權和提存中選擇,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償債權,也不同意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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