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放棄質權,不得有損于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有時.在同一債權上既有質權擔保又有其他擔保,在這種情況下,質權人放棄質權時,則直接影響其他擔保人的利益。為了確保其他擔保人的利益不因其放棄質權的行為受到影響,法律規定,在質權人放棄質權時,如果是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優先受償的范圍內,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承擔擔保責任的,法律并不干涉。例如,某項債權既有質押擔保,又有保證的,質權人放棄質權,必然會對保證人造成影響,因為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其質物所產生的質權被質權人放棄后,擔保責任則將由保證人全部承擔,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本著公平的原則,在質權擔保是主債權的全部時,質權人放棄質權的,保證人免除全部保證責任;在質權擔保的是主債權的部分責任時,質權人放棄質權的,保證人免除質權人放棄質權范圍內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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