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占有之前,并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權人占有時,質權才發生效力。司法實踐中往往將合同效力與質權效力混同,根據本條規定,質物是否移轉是質權是否生效的判斷標準,當事人沒有移轉質物,質權無效;其質權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斷,質權無效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不應將質權有效與否與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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