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是在他人的財產上設立的物權。動產質權是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因此屬于他物權。質權的標的可以是債務人自己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債權人沒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財產上為擔保自己的債權設定質權。
動產質權是由債權人占有質物為生效條件。質權是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條件的,質權人只有占有質物才享有質權,移轉質物的占有是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因此,出質人須將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質權人才能取得質權。
動產質權是就質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由于動產質權的設定是以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為目的,因此,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者出現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出現時,質權人有權就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指當事人在設定質權時在合同中約定的實現質權的一些情形,一旦約定的情形出現,則質權人有權要求實現質權。例如當事人一般會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履行方式等,如果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等履行債務,則可能構成實現質權的情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轉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出現時,債權人享有就質押給債權人的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用于出質的動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實現質權的原因或者是債務人到期不還債,或者是出現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一般是違約情形;質權人所享有的是就質物價值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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