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重要者有“七權”。其一,支配權,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是支配權;其二,請求權,包括債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其三,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的拒絕權;其四,形成權,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發生、變更或者消滅)法律關系的權利。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當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權;其五,絕對權,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是絕對權,此“絕對”的含義,是對抗一切人,故絕對權又稱為對世權;其六,相對權,債權是相對權,債權的請求對象是特定的相對人,因此相對權又稱為對人權;其七,自力救濟權,依*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權利。
按照承擔責任的主體,分為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共同責任又分為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如保證人的連帶責任、物上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等。
歸責原則,是在確認民事責任歸屬時所依據的法律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含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
第二章 自然人
清水出芙蓉,對鏡不梳妝———自然人。權利能力實際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間的主體資格。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其特點是縱橫平等。
行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參加法律關系的能力。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其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最為重要。
浩淼的空間之中,自然人須有單一的住所作為中心。住所的確定有主、客觀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一年”為久居。在醫院里住了10年,可沒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為當然監護人,不能因離異而免。其他近親屬,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為監護人。近親屬的范圍包括三類: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人。
人
監護人不能把被監護人的財產送往災區。被監護人滿18周歲以后,監護人的追認權和拒絕追認權就自動消失,但監護人仍可能就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有所區別:條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來了,財產應當返還,夫人自動回歸,但如果再嫁則覆水不收。望穿秋水,被收養的子女一般不能把家還。宣告失蹤的意義在于:財產代管,用于清償;起訴離婚,必然勝訴。
個體工商戶與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責任。
對個人合伙考點的概括是:入伙難;事實伙;財共有;責連帶;入亦然;退亦然;表見代;訴共同。
第三章 法人
法人對外獨立承擔責任,但有揭開公司面紗之制度。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不同: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財團法人沒有意思機關;設立社團法人,必是生前行為;設立財團法人,可為死因行為。法人與法人機關不同:法人機關沒有獨立人格,猶如大腦四肢不是人;分支機構不是法人機關;有的行為分支機構可為,有的行為分支機構不可為。
第四章 物與有價證券
主物與從物是兩個物;未分離的“孳息”,不是孳息;有價證券代表財產;貨幣占有與所有同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如遺囑;雙方行為如贈與;共同行為如合伙。
單純的沉默構成意思表示須法律專設規定(6個)。
條件的特征有六性:意定性、未來性、或然性、合法性和特定目的性。條件的類型有兩種:生效條件與解除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
控制行為效力有三種模式:其一,無效,是確定無效(有2個例外)。其二,可撤銷是有效行為,但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有變更權、撤銷權。變更具有優先的效力,變更權與撤銷權是形成權。其三,凡是有可能被追認的,均屬效力未定。效力未定涉及的權利有追認權、拒絕追認權、催告權和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效力未定行為未被追認和行為被撤銷,其財產后果的民事處理方法與無效相同。無效與被撤銷的行為中,解決爭議的條款可以傲然獨存。部分無效有:定金超高、租期超長、利率超標、流押條款、流質條款、顯失公平格式免責條款、遺囑處分他人財產的條款、遺囑被篡改的條款、改變訴訟時效的條款等。
第六章 代理
人的能力和精力有限,不能事必躬親,于是產生了代理制度。代理人所代理實施的行為,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能代理,如能代理簽訂合同,不能代理送信。當事人必須親為的行為,不能代理。代理人有時需要轉委托他人(復代理人)完成事務。
甲委托乙到丙處買房子,乙必須獲得授權,否則丙不認賬。這里面有兩個法律行為:甲和乙之間的委托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甲對乙的授權是單方法律行為(單獨行為。委托是委托授權的基礎關系。
代理中有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涉及追認權、拒絕追認權、催告權和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廣義的無權代理中有一朵帶刺的花——表見代理。與表見代理類似的制度是表見代表。表見家族中,還有動產善意取得(表見所有權)。表見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個價值追求:交易安全。
第七章 訴訟時效與期間
訴訟時效可中斷、中止、延長(展期),因而稱為可變期間;除斥期間不能中斷、終止和延長,因而稱為不變期間;訴訟時效限制請求權;除斥期間限制形成權(有一個例外,保證期間限制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喪失了勝訴權;超過除斥期間;一切化為云煙;超過訴訟時效,義務人簽字,視為對債務的重新確認(黑簽);超過除斥期間,義務人簽字,簽了也白簽(白簽)。
第八章 物權概述
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絕對權,物權是對世權。物權法定包括種類強制和內容強制。物權變動的原則,有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傳來取得。物權行為理論,可能成為考察理論基礎知識的試鐵石。
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觀念交付共有三個兒子: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子之中,簡易交付是寵兒。
第九章 所有權
所有權是典型的物權,是惟一的自物權、是最完全物權,有彈力性。“此恨綿綿無絕期”,說的是所有權的永久性。
相鄰權不同于地役權。相鄰權是自物權的擴張;地役權則屬于他物權;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地役權由當事人約定,但登記才產生物權效力。
區分所有,是對“一物一權”的挑戰。
善意取得為“六要”:一要無處分權人占有委托物;二要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區別于無權代理);三要交付;四要受讓人善意;五要有償;六要動產。
拋棄一臺電腦是法律行為,撿到這臺電腦卻是事實行為。遺失物、埋藏物歸誰是常識,添附則更具理論價值。
第十章 共有
“一物一權”。所有權分為單獨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不能區分時,那就是共同共有。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合伙財產、尚未分割的遺產為共同共有的財產。
對共有財產,有處分行為、改良行為和保存行為。處分行為,須全體同意(有一個例外);改良行為,須過半數;保存行為,獨自為之。
第十一章 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他人不動產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和居住權。
不動產物權多要登記設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卻木秀于林。
第十二章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價值權,特征中不可分性與追及性最具光芒。
抵押權對標的物、產生、順位有嚴格要求。抵押權是附隨于主債權的從物權,附隨性頗值玩味。抵押權不得單獨轉讓。抵押期間無效,但抵押權有訴訟時效之后的二年限制。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權利主要是指債權。動產質權的要點在于占有的存續;權利質權的要點在于生效的標志。
留置有四要點:一為動產;二為牽連關系;三為到期不清償債務;四為法定合同。
留置權優于經登記的抵押權;經登記的抵押權優于質權。
留置權、質權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權不能善意取得。
第十三章 占有
一塊鐘表,以為他人送己或偷至手中,為自主占有;承租人、典權人、質權人為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對標的物事實上控制;間接占有,對標的物有返還請求權。善意占有是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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