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轉讓標的物給第三人時,如第三人取得該物時出于善意,則該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標的物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相對人是無權處分人。判斷是否善意的時間點是“受讓標的時”。這里不要求第三人對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因為依據動產占有、不動產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受讓人對自己的善意不負舉證責任,而由主張受讓人非善意的人負舉證責任。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也是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體現。
2.善意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標的物。受讓人須基于民事法律行為而取得相應物權且須支付對價,且該民事法律行為具有財產交易的性質,即受讓人須通過有償交易行為取得。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動產的善意取得中,由于存在多種交付方式,即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其中占有改定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則仍有爭議。因為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受讓人間接占有動產而仍由讓與人直接占有,難以產生占有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亦無利于物的流轉,在利益衡量上不宜承認占有改定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
4.轉讓人須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如果轉讓人有處分權,則對受讓人而言構成繼受取得,不屬于善意取得。轉讓人無權處分包括沒有所有權和所有權受到限制兩種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①盜贓物;②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③埋藏物、隱藏物;④一般等價物。特別注意: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第三人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買得的,原所有權人依然可以通過向其支付相應價款而主張返還原物。埋藏物與隱藏物也適用上述規定。
此外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第3款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已經擴展到整個物權領域,以及特殊的權利領域:
《擔保法解釋》第84條: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擔保法解釋》第108條: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票據法》第12條: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技術合同解釋》第12條第1款:技術秘密的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為原始取得,其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而不是基于轉讓人的權利而取得,因此原有權利上的限制,原則上歸于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財產上的權利狀況的,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不消滅。
例解
甲有天然奇石一塊,不慎丟失。乙誤以為無主物撿回家,配以基座,陳列于客廳。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歡,乙遂以之相贈。后甲發現,向丙追索。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2004,卷三,第7題)
A.奇石屬遺失物,乙應返還給甲
B.奇石屬無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權
C.乙因加工行為取得奇石的所有權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權
[答案及解析]A.考查遺失物、善意取得。奇石本為甲所有,作為遺失物,其是甲不慎丟失的動產,并非是無主物。對于他人的遺失物,拾得人應當歸還失主。乙不能基于先占取得有主物——該奇石的所有權。乙將該奇石配上基座的行為屬于動產和動產的附合,即兩個或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在經濟上不合理,而并非是加工,即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財產。對于合成物的歸屬應當考慮各動產所有人財產的價值,區分主物與從物。對于奇石和基座而言,奇石自然是主物而基座是從物,該奇石應歸所有人甲所有。乙不能取得該奇石所有權。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讓人必須是通過交換而取得財產,而不能是通過繼承、贈與等無償方式。對于丙而言,因其是無償從無權占有人乙處取得奇石,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也不能取得該奇石的所有權。此時所有權人甲可以向無權占有人丙追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二條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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