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個人
一、商個人的概念
定義:依照法定構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體資格,獨立從事商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商事法律責任的個體(自然人)。在我國,商事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獨資企業。
二、商個人的特征
(1)主體的商人性; (2)身份的多重性; (3)形式的多樣性; (4)行為的營利性; (5)經營的集中性; (6)責任的無限性(財產責任能力的非獨立性)。
三、商個人的價值
1、優點:第一,經營靈活; 第二,法律規制相對寬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營業秘密。
2、缺點 第一,資金少,籌資受到限制;第二,經營范圍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第三,出資人負無限責任,風險很大。
四、商個人的種類
1、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
2、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民法通則
(1)第二十六條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依法經核準登記, 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2)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特征;設立條件、權利和義務;解散清算。
1、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法第2條)
2、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資格。
②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且為一人。
③投資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3、設立條件
①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應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且不為法律規定禁止從事營業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③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④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⑤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4、權利和義務
1、權利:
2、義務:
①遵法守信,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②依法納稅; ③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④依法保障職工權益。
5、解散與清算
(1)解散:
投資人決定; 投資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
(2)清算:
順序是: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稅款——其他債務。
清算后,注銷登記。
第五章 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協議的規定,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對合伙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的商事組織。
我國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條
2、商合伙的特征
(1)商合伙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組建。
(2)商合伙設立的基礎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財產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經營關系。
(5)各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二、商合伙的分類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商事合伙的價值
1、形式靈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種類經濟資源實現高效結合
第六章 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構成要件和程序設立的,擁有法人資格,參與商事法律關系,依法獨立享有權利和義務的組織。
二、 商法人的特征
1、依法設立,具有獨立人格。
2、具有獨立的財產和財產權。
3、具有統一的組織機構和意思機關。
4、有限責任。
5、依法在授權范圍內從事商行為
三、商法人的分類
1、公司
2、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
3、其他
四、商法人的價值——優點(兼缺點)
1、優點
第一,商主體可以有效地積聚和利用人力財力物力資源;
第二,法人資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響,有永續性,可以經營長期性事業;
第三,投資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擔最小的風險。
2、商法人的缺點
第一,受國家法律的嚴格干預,設立程序復雜;
第二,規模一般較大,缺乏靈活性;
第三,因法律干預,不能充分保持營業上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