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稱商事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事關系的特點:1、商事關系是平等的商事主體間的社會關系。2、商事關系是商事主體基于營利的動機而建立的。3、商事關系僅發生于持續的營業之中。
三、商法的淵源和體系
我國商法的淵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3、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4、立法與司法解釋 5、商事自治規則
第二章 商法的特征和原則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調整行為的營利性 2、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 3、商法規范較強的技術性和易變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國際性
二、商法的原則
1、商主體法定原則——商主體類型法定、內容法定、商主體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則
3、交易簡便、迅捷原則 4、鼓勵交易原則 5、交易明確、安全原則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的區別
(1)從歷史條件來看,產生的時代背景不同。民法產生于古代簡單商品經濟,商法產生于近代自由竟爭經濟,而經濟法則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2)從調整對象來看,民法既調整財產關系也調整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而商法調整的則是商事主體在商事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商事關系。(3)從法律性質來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質,經濟法具有公法性質,而商法則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質。(4)從規范著眼點來看,民法規范偏重于倫理性,經濟法規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規范則偏重于技術性。(5)從價值取向來看,民法以公民個人利益為本位,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則以商事組織為本位。(6)調節機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為調節機制,經濟法以宏觀間接管理為調節機制,商法采用營利性調節機制;(7)從立法原則來看,民法以任意性為主,經濟法以強制性為主,而商法則實行強制性和任意性相結合的原則。(8)從形成過程來看,民法在某些情況下有習慣法和成文法之分,經濟法的形成完全與習慣法無關,而商事習慣法在商法的演變過程中則發揮了重大的作用。(9)從穩定性來看,民法規范相對來說要穩定得多,經濟法規范的修訂最為頻繁,而商法規范的修訂則比較頻繁。(10)從適用范圍來看,民法的區域性、民族性較強,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則較強。
第三章 商事主體
一、商主體的概念
商主體,是指依據商法規定,參加商事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和組織。——法大版在傳統商法中,往往稱為“商人
二、商主體的特征
1、經國家特殊程序授權的法律擬制人 2、以營利為目的 3、商主體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受到國家法律的規制
三、商主體的分類
1、依據商事主體是否應依法注冊登記,可以分為法定商人、注冊商人、自由登記商人,小商人。——《德國商法典》的分類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記商人) ②注冊商人(應登記商人) ③自由登記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 (非完全商人)
2、以“企業法”的觀點劃分商主體
3、按照被認定商人的原因劃分或經營者的法律狀態和事實狀態分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冊商人和自由注冊商人 ②擬制商人 ③表見商人—四要件
4、依據商事主體的組織機構特征 可以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個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營利性法人、企業法人) ③商合伙
中國公司法
1、有限責任公司
(1)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 (2)一人公司: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3、國有獨資公司: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注冊商人 指依法進行商業登記而取得商人資格,并在其核準的營業范圍內從事商事行為(又稱相對商行為)的商人。這類商人主要有三個特點:第一,企業的經營以營利性為目的,且所從事的是商法規定的特定經營活動或農林業務外的經營,主要是在手工業、服務業、販賣業等行業。第二,這種企業需要建立較為完備的、有規則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經營方式,這就使其區別于一般小規模的經營行為。第三,企業必須進行商事登記注冊。
法定商人 指從事法定的特定商行為(也稱絕對商行為)的商人。《1900年德國商法典》第1條第2款規定了9種商事行為,包括貨物和有價證券的購買和銷售、承攬產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從事其中之一類商事經營活動者,都是商人,而無論是否進行了商業登記。此種商事主體資格的取得在于其從事法律規定的特定商事行為,而非登記行為,只要從事法律規定的商事行為即自動取得商人資格
擬制商人 根據德國商法的規定,如果企業已經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注冊并且正在從事經營活動,即使這種經營不屬于固定商人所營事業之范圍,該企業應被視為商人即擬制商人。
表見商人須具備四個條件
(1)企業已經造成它是一個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與企業的行為之間存在一種因果關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業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須是造成第三人行為的根本原因。